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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能否切实解决物流行业纠纷?

2015-01-0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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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我国物流行业的各类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由于立法滞后和行业规范的缺失,物流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快速地解决,令广大物流企业备伤脑筋。日前,吉林省长春市物流协会、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联合下...

  近年来,我国物流行业的各类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由于立法滞后和行业规范的缺失,物流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快速地解决,令广大物流企业备伤脑筋。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物流协会、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物流业纠纷的通知》,要求长春市物流协会会员单位规范物流业各式合同文本,依法签订仲裁条款,以更好地利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物流行业纠纷。

  那么,仲裁模式为什么深得长春市物流企业的青睐?这一模式与法律诉讼相比优势何在?是否有利于广大物流企业更快地解决好物流纠纷?

  司法滞后 仲裁可期

  所谓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司法诉讼外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途径。它是由仲裁委员会作为裁决机构,根据仲裁规则和程序对争议各方的纠纷进行裁定,以确定争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长春市物流协会综合业务部部长刘立峰告诉记者,在解决物流行业纠纷方面,长春市物流协会之所以看好仲裁这一解决途径,是因为相比司法诉讼,仲裁渠道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一方面,仲裁比司法诉讼效率高、成本低。据了解,在我国,诉讼是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双方经由法院一审后,对审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请二审,俗称“上诉”,二审的结果方为“终审判决”,判决后立即生效。而整个诉讼过程由于程序复杂,往往需要一年半才能终结;仲裁则是一裁终局制。仲裁双方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裁定即生效,双方需服从裁定结果,不可“上诉”。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三个月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刘立峰就此对记者表示:“以往有些纠纷因找不到适当的解决办法和途径,长期扯皮,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有的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时,最后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由于诉讼程序复杂,加大了纠纷解决成本,使得物流企业精疲力竭,所以即使有所损失也宁愿不打官司。因此,急需一种更加简便快速的方式来化解物流业纠纷,而仲裁模式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另一方面,在供应链链条中,相对于上游的生产企业以及下游的销售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当纠纷发生时,物流企业大多不想因为法律诉讼同合作方撕破脸皮,能调解就调解,很想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和谐的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仲裁的优势正在于更倾向于调解,而且仲裁是‘约定的’,需当事人之间约定一致方可启动,所以便于纠纷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鉴于多数物流企业不想过于伤和气的需要,更适合于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刘立峰说。

  而在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景春看来,对于物流行业,仲裁的优势还在于专业性和无地域限制。

  从专业性来说,物流行业发展较迅速,纠纷类型相对集中,鉴于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往往需深入了解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或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才有资格被聘为该领域案件的仲裁员,具有“一才专用”的特点。而法院的法官基本是“一才通用”,一个人审理很多领域的案件。因此,仲裁相对诉讼来讲,可以说是更具专业性。

  同时,从管辖地的角度来讲,我国的诉讼管辖地采取的是“法定基础上的有限约定”原则。以合同纠纷为例,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五种之间选择一处作为管辖地,只有这五种管辖地的法院才可以成为纠纷解决机构。“而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存在这种限制。只要是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选择任何一地的仲裁委员会作为裁决机构,只要不违反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受以上五地的限制。”侯景春说。

  正是由于上述多方面因素,经过详细的调研论证,为了更好地满足物流企业需求,长春市物流协会决定大力推广仲裁模式,与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合作,联合下发了相关通知,要求长春市物流协会会员单位规范物流业各式合同文本,依法签订仲裁条款,以更好地解决物流行业纠纷。

  规范合同 理性选择

  尽管仲裁这一模式亮点颇多,但是它在物流行业应用的普遍性却不容乐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经济领域内的争议解决途径目前仍以法律诉讼为主,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的相对较少。而且就行业而言,目前金融行业、融资租赁、电子商务和一些涉外业务、海事业务中选用仲裁的较多,而普通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选择较少。国内的物流行业也是如此,以仲裁作为解决机制尚未成气候。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仲裁的认识相对有限,比较陌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仲裁机构与法院相比数量较少,有些地区甚至没有仲裁机构,除非愿意异地申请,否则人们也没得可选,只能选择法律诉讼。

  鉴于此,刘立峰告诉记者,作为全身心服务于物流企业的行业组织,长春市物流协会接下来的工作便是会同长春市仲裁委员会定期开展会员企业法律培训,举办《仲裁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以及相关法律实务专题讲座,组织法律专家为物流企业现场答疑和咨询。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也要积极参加,通过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做好物流仲裁有关工作。

  另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经营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而目前的情况是,物流企业的合同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所以,为做好仲裁调解工作,长春物流协会将会同长春仲裁委员会成立物流仲裁工作领导小组和物流业仲裁调解中心,负责物流业合同文本的规范和修订的指导,依法受理物流业纠纷,开展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刘立峰介绍。

  当然,为了广大物流企业更好地解决纠纷,出于客观性和合理性的考虑,在仲裁方式应用的问题上,侯景春建议物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理性选择。

  因为相比于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仲裁的裁定方是仲裁委员会,是非官方性质的民间组织机构。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委员会在收集证据、敦促执行等方面不具有强制力。仲裁员没有法定的调查证据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予配合,仲裁员也只能 “望证兴叹”。同时,仲裁委员会无执行权和执行机构,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按裁定执行的而另一方要求执行的,仍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裁决与执行的衔接上要求当事人存在客观的认识。“因此,当事人应对自身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从以上角度加以客观分析,先思而后动。物流企业应全面学习仲裁法、仲裁规则,了解仲裁与诉讼各自的特点、利弊,结合自身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侯景春表示。

  侯景春同时建议,物流企业决定选择仲裁方式的,应于合同签订时做好仲裁约定,选择适宜的仲裁机构,于程序启动后选择擅长物流纠纷处理的仲裁员,利用其专业性为纠纷解决打好基础。尤其需强调的一点是,要了解仲裁规则,包括如何约定仲裁条款才是有效的、如何选定仲裁员等。同时,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不能因程序问题影响案件的实质正义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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