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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流立法

2014-02-1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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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我国物流业发展快速很快,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但是我国的物流热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也同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出多门,管理混乱,法律滞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

  近几年我国物流业发展快速很快,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但是我国的“物流热”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也同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出多门,管理混乱,法律滞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物流业发展现状的有一定超前性的物流法来保驾护航。

  1我国物流法的现状

  在物流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处于核心地位的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相关规定散见于近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中,涉及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海关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之中,呈现出“政出多门”、“多龙治水”的局面和杂乱无序的状态。尚缺少基本的立法,主要法律规范表现为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且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物流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应抓紧对这些规范的清理。对于老旧的且已经不再适应物流新发展的法律规范应及时废止,对于相互重复或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整合,制定新的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以代之,对于层级本来就较高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商务部自组建以来,在流通领域法律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 100多件,并重点审查了1993年以来发布的内贸法律文件495件,分两批废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对于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调整工作应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

  2现存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

  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确立了以市场流通基本法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2.1市场流通基本法

  物流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现代物流理念的认识,切实增强我国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维护物流行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市场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流通各单行法的系统性,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市场流通基本法是各单行法律、法规的母法,在制定时,应注意与已经出台的流通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很好的衔接。对于市场流通母法与子法,重点应考察子法与母法是否抵触。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据,当子法与母法发生条文上的抵触时,应遵守母法,而母法与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作为母法,《市场流通基本法》应是国家对流通领域的根本性问题、共同性问题、原则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而进行的规定,以统帅、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流通法律法规。《市场流通基本法》的制定,应凸显其在整体流通法律体系中的统领地位,而不应成为原有单行流通立法的汇集和归纳,也不应是对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遗补缺地加工和整理。”

  2.2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交易市场、商会与行业协会等。物流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才会是最经济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各种业态的经营主体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等程序作出规定。

  2.3市场行为法律制度

  市场行为包括连锁、特许经营、无店铺销售、电子商务、物流、商时代理、佣金代理、商事促销、分期付款销售等;虽然大多数的物流行为是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调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综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2.4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市场秩序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事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等。健康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2.5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

  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包括商业网点规划、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业、市场流通促进等。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以八大指标体系、四个直接监测系统、三个间接监测系统、一个商品数据库、六大分析品牌、七种调控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运行监控调控体系框架,充分体现了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指导思想。今后需要进一步花大力气,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划、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酒类和成品油等特殊产品的管理、屠宰与餐饮等特殊行业的管理以及市场流通促进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则由市场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规范。

  2.6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国商业信用体系,应兼收并蓄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形成一套更准确更高效的中国模式。那么如何建立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呢?

  2.6.1立法保证信息公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信用制度,作为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用法律来保障信息公开。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我国在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2.6.2用立法保障国家信用制度的市场化。我国目前还属于非征信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还没有培育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所以我们应当用法律来保障建立一批市场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务企业。

  2.6.3建立用法律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我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者还相当自在地生活在社会上。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一种侵犯,改变信用沦丧的办法,所以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3物流法规体系

  3.1基本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资企业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流管理法律规范等。这类基本法律规范是开展物流活动的基础。解决的问题是主体、行为和管理。

  3.2专业法律

  运输法,信息法等。我国运输法律是行业立法,缺少综合运输方面的立法。

  3.3相关法律

  如仓储,保管,加工等。这类行为市场化程度高,政府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手段,依靠一般法律规范即可解决。

  现代物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渗透到从工业生产、商业流通以及运输、仓储、配送、信息服务等各个领域,已经难以用旧有的行业标准对其进行归类。面对各种新生的法律关系,期望立刻制定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对这些关系进行统一调整是不现实的,其结果要么是法律制约现实阻碍物流发展,要么是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所以,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政策法规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步骤、分阶段的完成。

  4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构想

  我国目前运输立法采取行业立法方法,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分别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物流业不是单一的运输行为,它既可能是多种运输方式的融合,也可能是运输方式与仓储、电子信息方式的结合。因此,物流行为既不能由某一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也不能由单一的仓储或者信息服务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物流法作为物流综合服务的法律规范,既要涵盖不同运输方式、仓储、信息、包装、搬运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也要体现物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应当具有的质的规定性。从此角度考察,物流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物流立法的指导思想

  物流立法要以加快物流发展为主题,以调整物资流通服务方式为主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现代物流理念的认识,切实增强我国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维护物流行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法律手段,鼓励物流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和装备,加快建立全国、区域、城镇、企业等多种层次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

  4.2物流管理主体

  物流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物流事业的发展,而物流管理主体对推动物流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要通过立法方式明确物流管理主体的机构、职责、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发挥政府的作用,支持和扶持物流业的发展。

  从目前来看,物流管理应当纳入政府部门的职能,通过政府行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随着物流市场的不断发展,可以逐步过渡到通过协会或者中介组织,协调物流市场关系。

  4.3物流市场准入

  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才是最经济、最有效益的。因此,物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立法的重点,也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一些不具备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的企业,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要求相对高一些。

  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国家的经济综合部门,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批物流企业是否具备条件,是否准予进入。经过批准,取得物流企业资格的申请者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4.4物流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

  物流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主要指与运输、仓储、代理、信息等行业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运输业与仓储业的关系。处理好同相关行业的关系,是物流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运输是物流业的基础,而信息是现代物流的标志,这些不同行业共同构筑了物流事业的大厦,因此,在立法上要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从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目的出发,做好立法工作。

  4.5物流合同

  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文件。物流合同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也没有叫物流合同的。因为物流体现的是运输合同、包装合同、信息服务合同、装卸合同等,是若干个不同性质的合同的综合。比如,某客户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可能要先去采购,然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既有采购性的买卖合同,也有运输性的运输合同,甚至也可能存在具有包装内容的包装合同。再如,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其他合同的关系,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

  正是基于物流合同的特殊性,所以在立法上应当对物流合同作出界定。我认为,物流合同是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就物的流通所签订的合同,它的特点是一份合同中至少有两种以上的合同法律关系;物流企业以提供综合性的物流服务为合同的标的;物流合同的目的是物流企业满足对客户的要求,为物的流动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物流法框架结构的设想

  从物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考察,现就物流法的框架结构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章,总则。明确物流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物流概念、物流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二章,物流企业。明确物流企业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物流企业的设立程序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三章,物流合同。明确物流合同的概念、内容、条款、违约责任,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明确物流合同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等。

  第四章,物流管理。明确物流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责任,推行特许权制度,推动和规范市场竞争,反对垄断。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物流法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赔偿责任既可在物流合同中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经历过一定立法积累的基础上,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制定出系统、完善的物流法时最终的目标。通过物流法统一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其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把所有主体的经营行为都纳入到处于核心地位的物流法和与之相配套的附属法规中来加以调整,既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能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从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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