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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物流法律现状与对策

2014-02-10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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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来我国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现代物流的优点开始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物流业发展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

  近几年来我国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现代物流的优点开始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物流业发展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和引导,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发展必然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为依托和动力,因此研究、完善和健全物流法规已经迫在眉睫。

  一、现代物流的特点

  现代物流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把制造、运输、销售等市场情况统一起来考虑的一种战略措施。这与传统物流把它仅看作是”后勤保障系统”和”销售活动中起桥梁作用”的概念相比,在深度和广度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含义。

  综合社会各界对现代物流的阐述,归纳出现代物流系统有四个特点:(1)大跨度性。现代物流是一个大跨度系统。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域跨度大,二是时间跨度大。系统管理难度大,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也高。(2)动态性强。物流系统稳定性差而动态性强。物流系统连接多个生产企业或用户,随着需求、供应、渠道、价格的变化,系统内的要素及系统的运行经常发生变化,难于长期稳定。(3)可分性。现代物流系统属于中间层次范畴,本身具有可分性,可以分解成若干个子系统。(4)复杂性。物流系统的要素十分复杂,它的运行对象(物)遍及全部社会物资资源,将全部国民经济的复杂性最后集于一身,带来物流系统的复杂性。

  二、国外物流立法现状

  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对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引、合理规划和法规建设给予高度重视。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也非常重视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设,都通过适时制定符合各自国情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对物流产业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引导、严格规范,从而使物流业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现代物流国内法律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主要物流法律法规从效力层次上可分为三类: 一是法律, 如全国人大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是行政法规, 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 三是各部委颁布的规章, 如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等。但是总体来说还存在以下问题:

  1.物流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目前大多数的物流法律法规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被沿用下来的。我国已经加入 WTO,物流业作为一个主要的服务业将逐步开放,物流业也逐渐变得国际化,尤其是现代物流业呈现出更多有别以往的新特点,在这种情形下,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更是相形见绌。物流法律制度的这一现状已经不能再适应物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甚至还阻碍了其快速发展。

  2.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能形成统一的体系

  由于物流业涉及领域和环节众多,致使物流法律规范分散于各种原生的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原生的法律法规又多体现为由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规。这些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而这些部门又总是协调不够,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因而导致各法规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现行物流法的这种缺陷,其导致的直接后果至少有两个:一是物流业者难以认识和掌握物流法律规范,从而使物流法律规范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二是不利干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更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从而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3.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较低,效力不强,价值目标难以协调

  我国现行的不少物流法规均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颁布,在形式上表现为“办法”、“条例”、“通知”,甚至是内部规定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层级低,加之立法技术和水平的欠缺,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甚至与一些基本法相冲突。立法层次低的另一结果是导致这些法律规范的透明度差,物流业者在参照或适用物流法律规范时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查阅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资料,并且对于颁布已久的规范,尚存在难以辨别其是否仍有效力等问题。

  4.我国物流业仍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

  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与规范。现代物流业经过长足的发展,已经与最初状况大为不同了,我国原始的物流业主要表现为原来的各种仓储运输业。然而现代物流的含义与业务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仓储运输这一狭小范围。对现代物流带来的新业务、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规范均没有对其进行规范。譬如,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再如,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等问题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导致物流业在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可能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5.体系开放性难以保持

  随着物流产品、物流技术、物流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新型物流行为客体不断涌现,单行法之间泾渭分明、条块分割的传统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综合保护日益重要。而中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些领域颇为薄弱,缺乏协调性和前瞻性。

  物流法律的体系化,就是要使现行的和未来的物流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有机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当前,物流法律的体系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四、对策

  1.建立物流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建立物流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并依此对各种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补充、整合,以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和立法水平,增强其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完善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理清脉络,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

  2.加强地方物流立法

  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加快发展,也能够在制定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时提供经验和依据。

  3.制定《物流法》

  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也可以制定《物流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在《物流法》中,应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物流企业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物流主体可以是从事物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物流活动的承担者。作为物流主体,必须符合法律对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作为物流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完全的意识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物流主体必须具各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条件,经过合法注册才能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还应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物流主体的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当然还应当明确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明确法律主体违背该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目前,制定和出台专门的《物流法》恐怕条件尚未成熟,因为物流立法的许多基础工作尚未展开或完成。但制定专门的物流单行法是大势所趋,也是物流业得以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我们应抓紧酝酿制定《物流法》,以便在条件成熟时使其出台和实施。

  4.针对物流领域的“法律真空地带”,制定新的物流法律规范,使物流业有法可依

  对于目前尚没有法律规范的物流领域,应及时制定新的物流法律规范。特别要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在很多流通环节,特别是包装、运输和装卸等环节中,都没有制定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因此,我们应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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