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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古玩成碎品赔偿标准起争执 未保价只赔三倍邮资行规受挑战

2014-12-0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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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少快递公司给客户的格式合同中都规定,不论何种邮寄服务,客户不加钱保价的,出现毁损时,最多只赔偿邮资费的三倍。然而,此行规却因一起官司受到挑战。11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古玩快递...

  不少快递公司给客户的格式合同中都规定,不论何种邮寄服务,客户不加钱保价的,出现毁损时,最多只赔偿邮资费的三倍。然而,此行规却因一起官司受到挑战。 11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古玩快递引发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否定所谓行规的同时,判决被告苏州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毛某2660元。

  2012年4月14日,原告毛某在苏州市观前街大成古玩交易市场,支付人民币2600元购得一只旧石盆。毛某非苏州本地人,为防携带过程中出现毁损,其想到了速递这一渠道。在他看来,速递花钱不多,快速便捷。

  于是,毛某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一家速递公司办理了相关业务。当日,毛某向速递公司交付运费60元,要求将旧石盆速递至其处所,但未采取加钱保价措施。

  速递公司向毛某出具了速递物流(详情单)。速递物流(详情单)载明,填写本详情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详情单表示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未保价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

  一周后,毛某收到快递物品,打开发现其所购旧石盆已破碎。毛某与速递公司联系时,速递公司拒绝协商赔偿,引起诉讼。

  诉讼中,毛某提供了某报纸2012年4月25日封16版的报道,证明整个速递行业存在对运输物品“摔、踢、扔”的状况。毛某还提供中国首届当代艺术石雕专场照片复印件一份(清·漌白玉方形石盆),证明古石盆具有收藏的价值,其损失上升至10000元。

  庭审时,被告速递公司拒不出庭。原告毛某诉称,与被告速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在保持原物安全的情况下送货。被告在速递过程中致原告所购古石盆碎不成形,依法应予赔偿。速递古石盆非邮政普遍服务范围,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定赔偿。现因古玩升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支付运费,将所购旧石盆交被告快递公司速递,双方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无损地送交原告。被告在速递过程中致原告货物碎损,应承担损坏赔偿的民事责任

  被告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对快递过程中造成物品的毁损赔偿,不适用法定的赔偿邮资三倍的标准,而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速递物流(详情单)约定“未保价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系采用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对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按资费的三倍赔偿,不足赔偿原告损失的10%,对原告不公平、不合理,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原告毛某以中国首届当代艺术石雕专场照片为依据,认为石盆具有收藏价值要求赔偿10000元,但因石盆从购买到毁损时间较短,难以认定其已增值,而原告又不申请对石盆的现有实际价值进行鉴定,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的主张难以支持。

  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依相关程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告快递公司在为原告毛某承运旧石盆的过程中,致石盆毁损,应按原告的购买价格及邮资作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速递公司赔偿原告毛某购买石盆价格损失2600元、运费损失60元,合计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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