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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2017-05-1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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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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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因快递服务涉及邮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且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不同,适用法律规范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依据法律规范的条文,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邮政法》中对邮政以及快递业务做了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所以《邮政法》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与其他快递邮件视同一样,故在快递损失赔偿有关问题上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第二、依据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因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所以快递服务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用户委托快递企业寄递物品,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签名并交邮,双方形成快递服务合同。物品发生损毁或延误,属于快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寄递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依据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竞合,因法律规范存在竞合的问题,故当事人请求权选择基础规范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如《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寄运人委托快递公司邮递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快递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权,而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则直接侵害了相关方的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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