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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成长的环境

2019-06-16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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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制度是制度直接的生存环境。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之一的法律性决定,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环境的关怀与支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现代司法鉴定

  法律制度是制度直接的生存环境。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之一的法律性决定,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环境的关怀与支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成长而言,虽有所羁绊,但更多的是包容和支持。

  一、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工作”,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按照宪法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合理配置司法权与行政权,实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政管理权的权力制衡格局。与之对应,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采信 权、行政管理权合理分离,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符合宪法精神。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并没有按照宪法原则合理配置, 一方面审判未真正独立,合法干预(如法律规定人大可以进行个案监督)与不合法的干预同时存在:另一方面司法行政化始终是我国司法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民法院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经常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两个“规定”,集司法裁判权、鉴定委托权、鉴定实施 权、鉴定结论认证采信权、司法人员管理权等五权于人民法院一身。在侦查为中心的传统办案模式下,由于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不同,司法鉴定部门化、职能 化倾向严重,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否定鉴定结论的情况经常发生,多重鉴定、反复鉴定问题突出,造成司法鉴定资源浪费和成本提高。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中立性、科 学性受到损害,公信力差。

  二、部门法的制定按部就班

  长期以来,国家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公、检、法、司各部门制定的 有关司法鉴定实体和程序制度的法规、规章,内容粗疏,不成体系,通用性差,甚至相互矛盾。司法鉴定标准制度更是几乎空白。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机 构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制度方面的规章,全国有10个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2002年5月,全国人大正式启动国家司法鉴 定立法程序,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目前,《决定(草 案)》的进一步论证、修改工作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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