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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规则

2019-06-1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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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79年9月10日(79)卫教字第1329号)第一条为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参照我国社会风俗习惯,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分为下列三种:一普

(1979年9月10日 (79)卫教字第1329号)

第一条 为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参照我国社会风俗习惯,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分为下列三种:
一 普通解剖:限于医学院校和其它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 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 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设置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尸体解剖:1 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 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 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 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因进行病理解剖:1 死因不清楚者;2 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 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 ,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征得家属或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 ,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供普通解剖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信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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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家族没有同意交警尸体解剖交警有仅尸体解剖吗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p>(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p>(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p>(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p>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p>(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p>(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p>(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p>(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p>(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p>(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p>(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p>(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p>(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p>(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p>(十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p>(十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p>(十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p>(十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p>(十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p>(十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p>(十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p>(十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p>(十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p>(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p>(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p>(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p>(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p>(二十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p>(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p>(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p>(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p>(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p>(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p>(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p>(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p>(三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p>(三十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p>(三十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p>(三十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p>(三十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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