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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应规范鉴定机构体系

2019-06-16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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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混乱状况,笔者认为,可在月前司法会计鉴定体制的基础上,限制或鉴定人的鉴定权限,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来规范司法会

  针对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混乱状况,笔者认为,可在月前司法会计鉴定体制的基础上,限制或鉴定人的鉴定权限,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来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具体做法如下:

  1.限制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鉴定权限。为了杜绝多重鉴定,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应规定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 机构(主体)或个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只能接受本辖区内的初次司法会计鉴定或补充鉴定,不得受理辖区以 外的委托鉴定,或本辖区内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委托鉴定(或重新鉴定)。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不得任意指派或聘请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

  2.建立县(区)级、地 (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鉴定中心(小组)人员由本辖区内同级公、检、法内部的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或商枝的会计学专家、教授组成。参与司法会计鉴定的人数为3-7人的单数,确定鉴定结论 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保鉴定的客观、公正性。

  3.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贺责本辖区内被鉴定人不服初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提出申请,或侦查机关、公诉、审判机关对初次司法会计鉴 定结论提出异议而进行的重新鉴定。对于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终级鉴定,并且上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对下级司法 会计鉴定中心(小组)的鉴定结论,有进行复核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三鉴终鉴后,对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上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 (小组),对下级鉴定中心(小组)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复核或文证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发回重新鉴定,或直接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纠正下级鉴定中心 (小组)的鉴定结论。这样既可以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客观、公正,又可以防止多重鉴定而引发的"扯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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