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 论的活动。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1. 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
2. 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 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 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 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
6.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7. 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与年报审计证据不同。前者的证据是确凿和精确的,它的取得必须进行详细的审计,是司法机关藉以对被告量刑定罪,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是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经济业务的审查鉴定,其证据的获取除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外,也必须依据报表审计的证据规则。但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还要受当事人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6 条),需要审判人员的判断(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经济纠纷案件的证据通常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获取,经济犯罪案件则需要懂侦查学、犯罪学等知识的刑侦人员介入,才能取得相关的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充分与否,将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因此它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一项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