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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案例分析:退休人员上班时发病死亡

2014-08-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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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24日,许XX从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拿到了关于母亲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第二份结论,结论是: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此前,XX市人社局的第一份结论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

  7月24日,许XX从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拿到了关于母亲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第二份结论,结论是: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此前,XX市人社局的第一份结论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对此,许XX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受理工伤认定并认定为工伤。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判决—“死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XX市人社局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

  “法院说应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就是不认,我现在也没有别的办法,法院说不能强制执行,只能是我再告,他们再判。但如果再判了,人社局还是不认,我该怎么办?”许XX说,母亲去世已经一年多,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尽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是人社局的结论,一下子将他们一年多的努力打回原地。

  烈日下,许XX十分茫然。

  事件回顾

  母亲上班时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拒

  许XX说,他母亲辛XX去世时53岁,年轻时曾在XX造纸厂工作,1989年下岗。2007年开始在延边XX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是一家加工明太鱼的企业,辛XX是车间工人。2011年她从原单位退休。

  2013年6月20日14时,辛XX在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呕吐、昏迷,送到医院抢救后,于次日9时5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脑疝、三级高血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许XX查询发现,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经过补充修改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母亲确实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且是在48小时内死亡的,符合这一条规定,于是2013年7月8日,许XX向XX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母亲的死亡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当年7月10日,XX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说,“经调查,死者辛XX已经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她与延边XX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

  “我妈确实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她在那工作了很多年,有工资卡可以作证,很多同事都知道,是事实劳动关系。”许XX说。

  法院两审判胜诉

  人社局仍“不予认定工伤”

  于是,许XX将XX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受理工伤认定。

  2013年11月1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均是劳动关系合法主体,应当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险种,已经领取退休金与退休后参加劳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冲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人社局提出上诉。2014年3月2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辛XX死亡后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辛XX在原审第三人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的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胜诉后,许XX特意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一份《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于6月24日,再次向XX市人社局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

  然而,7月24日,许XX从XX市人社局拿到了第二份结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XX市人社局

  不予认定工伤我省有规定

  媒体就此事采访了XX市人社局副局长李XX。她告诉媒体,我省人社系统有规定,对退休人员一律不予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我省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由聘用或者实习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办法支付相关待遇。

  “如果她是没达到退休年龄的,我们没啥异议,那他们是事实劳动关系,直接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她达到了退休年龄,我们人社系统就不能给认定。”李XX说,为了此事,局领导特意到省人社厅沟通过,因为这个案子是吉林省今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后的全省首例,所以XX不能破这个先例。

  当事人应走民事诉讼渠道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是说我们这不给认定工伤,就什么都得不到,应该通过法院直接起诉工作单位。”李XX说。

  媒体询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不应认定工伤保险,吉林省的实施办法是否与国家的条例相违背?

  李XX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确实没有明确指出退休人员不应该给认定工伤,目前全国各省市都有自己的规定,不统一,这个问题也确实存在争议。但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我省,是吉林省首例,就要按照吉林省的办法来执行,“不过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也很明确,它认定工伤的受理范围是职工,是指的没超过退休年龄的范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的大概念就是这样。”

  “从医保的角度来说,企业职工都参加工伤保险,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医保就不收辛XX的工伤保险费了,因为她不属于在职职工,说白了退休人员,就不属于我们认定的范围,所以应该走民事诉讼。”李XX说。

  法院

  无强制执行手段只能是当事人再告再判

  “这个结论已经是违背了我们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与法相悖,就是违法。”法院方面表示,对于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并没有什么强制执行手段。

  现在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当事人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再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法院会针对这个结论再次作出判决,撤销这个结论。如果人社局再次作出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法院还是没有强制执行办法,还只能是让当事人再告、再判。

  “法院只有司法权,没有行政权,我们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我们只能判决,让人社局来认定工伤。”法院方面说,现在人社局方面作出的结论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要求“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在XX市人社局受理了,但作出了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实已经违背了判决书中阐述的法律观点,但还不是完全违背判决,所以还需要经过至少两轮的诉讼才能最终让对方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如果最后人社局还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完全不顾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作出每天罚款100元的处罚,严重的,可以拘留其法人代表。”法院方面表示,行政案件的执行难,是现阶段各级法院遇到的共同的让人尴尬的难题。

  “和其他地区的同行交流时听说有过一个类似的案子,被告就是不予认定工伤,法院5次判决撤销,被告做了5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后法院下了一个判决:在指定期限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这样才结束了这场拉锯战。”法院方面介绍。

  法律界人士

  行政部门须执行判决

  “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显然要高于行政权力,行政部门是必须执行判决的,这是无可非议的,这其实就是一个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个问题,颇具中国特色。”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说。

  “我们现在提倡同工同酬,那么同样工作,为什么要区分出一个退休不退休的问题?同样为你工作,就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尤其是国家的大法对这一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为什么吉林省要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出来?这明显是不平等!人社系统的实施办法有瑕疵。”该法律界人士表示。

  民营企业

  退休人员也享受各种待遇将增加企业负担

  从事民企经营的李女士说,其实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工资较低,也不用缴纳包括“三险一金”在内的各种费用,而退休人员也在退休之余通过劳动得到一份收入,对双方都有好处。其实这也是企业规避各种风险、负担的一个方法,对企业发展有利。聘用的退休人员如果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各种待遇,包括工伤认定,那么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压力,以后将考虑不会聘用退休人员。

  最新进展

  新一轮的诉讼开始了

  媒体了解到,此案发生后,辛XX的家属曾到XX市政府反映过,XX市委、市政府很重视,一位副市长曾经主持过双方的协调会,家属提出,如果按照规定,认定工伤后,死者应该得到约40万赔偿金,可以参照这个数额给予差不多的补偿。但当事企业表示只能给10万元赔偿金,双方数额差距太大,最终协调未果。

  8月5日,许XX再次来到延吉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将XX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于7月2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并认定母亲的死亡为工伤。

  新一轮的诉讼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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