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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价值取向

2019-06-16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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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选择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被告人,必须接受法庭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陈述的调查,由法庭判断其陈述的证明力。交叉询问是人类迄今为止找到的发现真实的

对选择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被告人,必须接受法庭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陈述的调查,由法庭判断其陈述的证明力。交叉询问是人类迄今为止找到的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装置。

  一、发现案件真实

  在交叉询问制度下,证人的询问是由控辩双方进行的,而控辩双方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出发点也不一样,因而交叉询问有助通过主询问和反询问两种完全对立的询问方式引导证人全面揭示了有利和不利于控辩双方的事实和情节;被告方的反询问特别是诱导性询问有助于揭露控方证言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交叉询问制度比法官职权询问制度更有利于客观全面地揭示案件情况。在英美法系对抗式审判方式下,控方申请传唤的证人由控方进行主询问,由辩方进行反询问。在反询问时,辩方有权认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述、诚信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角度,甚至采用诱导性询问技巧,对证言的可靠性进行全方位的质疑与审查,这对于发现证言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确保证言的真实可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交叉询问,证人的有意编造和无意的误述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暴露,从而挖掘出事实真相。

  英美的证据法学家和实务人士认为:发现真实的最佳方法是由控辩双方各自调查系争事实,各自分别搜集证据,找出证人,并对证人探究出证言。而审判者居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在审判时仅需静听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与证人的证言,并不亲自调查事实。因为根据诉讼的性质,需传唤何人为证人及如何对其询问当事人最为清楚。同时,如何识破证人所陈述的虚伪与否,则以对方当事人最清楚。由于当事人对审判的结果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由当事人自己来推敲证据、询问证人,必定尽其所能而进行详尽的推敲。交叉询问可以抵御人们借助熟知事物对未完全清楚的事物作过分轻率结论的自然倾向,控辩双方的辩论使案件置于正反两种意见悬而未决,便有时间探索它的一切特性和微妙的差别。

  二、实现程序正义

  交叉询问的程序正义价值实际上就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质证权是刑事诉讼中确保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保护机制。在当今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性法律文件中被告人有权对其不利的证人进行质证和交叉询问已被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得到肯定。

  交叉询问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性地位的尊重。现代刑事诉讼区别于封建纠问式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一直是现代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司法裁判程序的构成及运作须以保障受裁判者的程序上以基本人权为主要内容;不论立法者或法院均应致力巩固诉讼程序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司法裁判上,其裁判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受尊重为程序的主体,而不应仅被当成程序的客体来处理或支配。在交叉询问制度下,被告方作为与控诉方完全平等的诉讼主体,不仅有权提出本方证人,而且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充分的询问和质证,从而对裁判的作出发挥积极的影响,从而充分体现程序主体性理论及现代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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