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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责,先行司法拘留可否撤销或折抵刑期

2019-05-2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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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实施了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制裁措施。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实施了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制裁措施。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这就可能产生先行司法拘留与追究刑事责任重复的情形,即有些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先行被法院司法拘留,后又被司法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对被告人先行作出的司法拘留的决定能否撤销?司法拘留的期限在定罪量刑时能否折抵刑期?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分歧及争议。笔者认为,对此情形,法院先行作出的司法拘留的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同时,司法拘留的期限也应在定罪量刑时予以折抵。理由如下:

  其一,撤销或折抵刑期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和要求。目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已被广泛接受及适用。这不仅表现在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重复处罚,而且也不能根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重复处罚。笔者认为,不管是司法拘留,还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国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的一种法律制裁,只是在处罚的强度上有差别而已,当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决定司法拘留后,这已说明国家对其违法行为已实现了处罚的目的,而如果再以其同一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即是置违法当事人于重复受处罚之境地,而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相违背。

  其二,撤销或折抵刑期也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首先,关于撤销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司法拘留复议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处罚决定”。由此可见,对不当的司法拘留决定,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自行进行撤销的。

  其次,关于折抵刑期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可见,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也是应当折抵刑期的。

  其三,撤销或折抵刑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笔者认为,当司法拘留与追究刑事责任重复时,司法拘留应当撤销及折抵刑期。因为司法拘留与追究刑事责任重复的情形与行政拘留与追究刑事责任重复的情形在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而对行政拘留与追究刑事责任重复的情形的处理,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界已明确认为先行行政拘留应予撤销及折抵刑期,这是没有异议的。以此类推,对性质相同的先行司法拘留与追究刑事责任重复的情形,也应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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