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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

2019-05-2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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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工作。人事、财务装备管理等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装备管理。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A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内卡。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执法证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有效期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专用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作、发放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
  第十条 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组织考试、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
  (二)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
  (三)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领证申请,申请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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