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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整治“讨债公司” 禁止暴力逼债

2014-05-0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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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为您提供关于商账追收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讨债公司讨债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摘要:本文为您提供关于商账追收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讨债公司讨债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讨债公司距离违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他们往往具有以非法手段讨债、非法获利丰厚、在一定行业内社会影响力较大等特点

  非常案件

  “欠债不还”现象多发,“讨债公司”悄然而生。但一些不法分子接受讨债委托后,采取威胁、恐吓、暴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手段,进行所谓的“讨债”。

  2月7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乌市首个非法“讨债公司”涉黑团伙被打掉,1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等,先后被批捕。

  威逼还债

  限制人身自由

  2009年12月的某天中午,李卫国和同事在乌市幸福花园小区某饭馆吃饭,一群壮汉突然闯进来,称替某租赁站向李卫国要账。他们将李卫国强拖出门,进行辱骂和恐吓。李卫国试图逃跑,却被他们抓回并拖入雪地,往其衣服里灌冰水,之后又将他带至乌市南湖北路某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达48小时。

  2010年9月中旬,乌市市民陈双为李伟做担保借钱。谁知不久后,李伟躲债不见踪影,陈双成了“替罪羊”,被张先生、张女士、赵胜国等人以收账的名义非法拘禁在乌市某宾馆长达6日。其间,张先生等人还不断对陈双进行殴打、辱骂、恐吓,陈双不堪折磨,企图自杀未果。

  2012年9月24日17时,周某被罗某、张某等人以洽谈工作为由约至乌市某地,遭到罗某等人殴打,并被带入某宾馆限制人身自由。罗某称,他是乌市某租赁站的员工,专门负责“要账”,直至次日20时,周某被迫还清欠款后才得以脱身。

  掩盖不法

  实施“软暴力”

  租赁站是指建筑行业中专门向他人租赁建筑材料及器材的公司,因为交易额较大,承租人通常会分期或延期支付租赁费用。为及时要回欠款,不少租赁站选择雇佣“临时合同工”负责讨债。上述案件中所谓的“收账人”均来自同一家公司,在头目张先生的带领下,受雇于乌市多家租赁站,专门从事非法讨债活动。

  2009年年底,刑释人员张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在乌市成立了一家公司,专门为租赁站提供讨债“临时合同工”。夫妻二人纠集了5名刑释人员及11名社会闲散人员,并将他们分为1个钓人组(负责调查债务人信息并将其约至某地见面)、4个收账组(按照钓人组提供的信息向债务人讨债),各自分工进行讨债。租赁站将收回款项的30%作为提成返还给张先生,再由公司与员工按照6:4比例进行分成。

  为控制手下成员,张先生制定了严格的公司章程和组织纪律。比如,禁止组织成员互相打听债务人信息,禁止组织成员相互间透露收账金额,禁止互相透露组织成员的收入;在外收账时要随时向张先生、张女士汇报情况,不能擅作主张采取暴力手段;新加入组织成员必须由张先生亲自审核,如新加入成员和警察有关系,禁止加入该组织。

  张先生还常对组织成员传授“软暴力”手段。经他“出招”,该组织的女性成员常常举着写有债务人姓名的牌子,向债务人脸上吐口水,撕扯债务人衣服、头发,编造“婚外情”,对债务人进行谩骂侮辱等;而男性成员则在攻击债务人时,专门打其腹部,用张先生的话来说“这样不容易验出伤”。

  自2012年11月起,乌市警方先后接到多名受害人报警,通过搜集大量证据,终于将以张先生夫妇为首的非法讨债涉黑团伙抓获。

  截至案发,该团伙为乌市百余家租赁站非法讨债,聚敛大量钱财,基本垄断了乌市这一行业的讨债业务。自2009年底至今,该团伙共对8名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最短时间为26小时,最长达12天,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大摧残。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链接:

  1999年,在黑龙江从事瓜子生意的魏某经山东济宁的舅舅曾某介绍,将价值两万余元的瓜子赊给了菏泽的何某。在付了1000元的货款后,何某再不付剩下的货款。曾某先后20余次找到何某,均遭拒绝。

  2000年1月,曾某联系了一家讨债公司,和女婿颜某、外甥女魏某一起乘车来到何某住处,与他们同行的,还有另一辆车上3名讨债公司的青年。曾某将何某骗出,另一辆车上的讨债青年将何某控制住,两车同时返回济宁。途中,因何某一直在挣扎,讨债青年捂住其口鼻并扼住其颈部,致何某窒息死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曾某有期徒刑6年,颜某有期徒刑5年,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三名讨债青年仍然在逃。

  律师说“法”:债务纠纷切勿寻求讨债公司帮忙

  早在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注册登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和2000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两部门又两次联合发文,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长沙商账追收律师指出,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讨债公司距离违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他们往往具有以非法手段讨债、非法获利丰厚、在一定行业内社会影响力较大等特点。由于讨债公司本身的经营行为不合法,它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也得不到法律保护。一些委托人不但债务不能收回,还可能因为使用非法手段讨债触犯刑律。遇到债务纠纷时,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切勿寻求讨债公司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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