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敦促性质的,如催款律师函;
2、敬告性质的,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性质的,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4.答复性质的,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5、公示性质的,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1、权利的告知、警示和止损。
2、固定并保留证据。律师函也可以用来通知解除合同、主张权利、告知相关事项等,在行使这些事项的过程中,律师函起到了一个保留证据的重要作用。
3、中断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每次发送律师函主张债权,则会使诉讼时效自发送之日起重新开始诉算,起到不丧失胜诉权的效果。
4、表明态度或决定。除了上述作用之外,律师函还可用来询问对方立场、敦促问题的解决、启动谈判,发起邀约等等。因此,律师函也深得到很多人的推崇。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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