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在当事游客自驾车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受到老虎攻击,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老虎吃人,动物园要担责吗?一时成为法律人讨论的法律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动物园无责。
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副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先推定动物园有责任,但如果能证明自己完成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的话,就不用担责。
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即写明“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同时规定“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此外,景区内有相关的安全提示牌,并有巡逻车来回巡视,还有广播反复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也包括禁止下车。
“从视频上看是年轻女子主动下车的,而且高音喇叭包括外面的提示已经说的很清楚,不能够下车,不是动物从园中跑出来伤人,是人明确知道规则依然要下车。”因此,朱巍认为,“从这一点来看,动物园已经完全尽到了提示的义务,而且管理职责也都尽到了,所以应该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动物园全责。
北京律师姜杰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动物园动物伤人动物园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要求动物园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责,而不问受害人是否过错。
因此,游客过错(不遵守规则)不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免责的法定理由,“游客不遵守规则动物园应免责”说,和“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划分责任比例”说都不成立。那么,关键问题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呢?根据新闻背景交代的信息,姜杰律师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本可以避免损害发生而未能避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动物园负部分责任。
北京律师梁雅丽认为:这个案件有些类似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责任,分三种情况讨论:1.如果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人身损害,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管理者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警告、提示、保障,没有过错,损害完全归责于被害人,则园方不承担侵权责任;3.混合过错,即管理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部分过错,但被害人本人也存在过错,共同导致损害,则园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本案中,部分情节还有待核实,如各种警示标志是否足够醒目清晰,是否有广播警示,巡逻车是否发现被害人下车并进行制止,发生险情后,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避免损害,司法机关将根据这些情节综合认定责任。
梁律师认为,这起事件中,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动物园停业整顿肯定说明有安全隐患,存在过错。但具体还要等司法机关核实后认定。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根据现有公开的有关本案的材料,我持第三种观点。
(原标题:老虎吃人动物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