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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018-11-0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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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师是学生人生道路的灯塔,但是随着校园伤害侵权事件的不断发生,灯塔是否还能指引学生受到怀疑。那么校园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校园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的有关知识。

  学校是培养每一个学生德智体美的地方,为学生传道解惑,可大多数时候学校都不能及时的做到,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校园伤害事件产生,也不会有学生误入歧途。那么校园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答案。

  一、什么是校园伤害

  依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精神,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校园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件如何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例如学校教师明知或者应知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为学生损害承担责任。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1)在责任的承担上,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学校在诉讼中享有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害人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即只有第三人不能确定、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完全赔偿时,有过错的学校才承担补充不足的赔偿责任。(2)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对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限制,学校即使承担补充责任,也不是补充第三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理解为全额补充责任,极有可能使履行义务教育职能的学校为不法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部“买单”,显然有违公平。(3)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校外第三人是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因此,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学校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4、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要求学校对学生履行无限的管理、保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限于规定的正常教学活动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滞留学校导致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但如果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

  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责任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语言、歧视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正当教育,则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其他原因自杀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当,如讥讽、嘲笑、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是学习教育人才的地方,但近年来学校伤害侵权频发。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校园伤害以及校园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还介绍了校园伤害事件如何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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