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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

2017-06-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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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有关黄某起诉前夫黄某某名誉及隐私侵权的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在网上被曝光:法院认定被告黄某某行为构成对黄奕的名誉、隐私侵权,赔偿黄某维权费用及精神抚慰金13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在日常生活中,明星为自身形象争夺舆论支持无可厚非,但应当守住底线,不是什么信息都可以爆料,不是什么样的话都可以随便说;过了底线,就有构成侵权,甚至是犯罪的风险。因为这就有可能侵犯名誉权以及隐私权,那什么是隐私权?什么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又是怎样的?下面找法小编跟大家谈谈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是指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不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包括通信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指公民对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等。

  公民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不危害社会的秘密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三、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有哪些?

  名誉权与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两者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从定义上看,名誉权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维护其名誉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权利,而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生活自由与保密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二者客体不同。从民法角度而言,名誉权的课题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而隐私权则是权利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

  其次,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为故意以侮辱与诽谤来减损他人的名誉,前者为以暴力或语言文字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如剥光他人衣服、嘲笑辱骂他人等;后者为以语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损名誉事实并广为散布,如宣扬某公司财力亏空、将要倒闭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于非法获得或未经许可非法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再次,侵权的后果不同。名誉权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实,可以否定虚假的信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加以救济。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开,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也就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无法像救济隐私权一样的方法来补救。

  最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侵犯名誉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构成要件。而对隐私权的侵犯则实行严格责任,侵犯隐私权也不一定要以造成精神损害为后果,只要有非法获得、未经许可而公开的行为,就产生侵权的结果。

  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后者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事实。

  四、那么,哪些信息不能随便发布、曝光、揭露呢?首先,明显属于个人隐私或者明显属于谩骂、侮辱的信息显然不能;除此之外,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主要有以下两类容易被忽略的信息,需要额外注意:

  (一)没有证据证明的信息

  法律讲究证据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有些信息确实属于客观事实,但却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在法律上便无法认可为事实;散布这类信息往小了说有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往大了说也可能构成诽谤,构成犯罪

  (二)尚未公开的,公开会毁贬损相关名誉人员的信息

  上面提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信息不宜曝光、散布;那么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信息是不是可以随便散布了呢?也不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但如果公开了,进而导致相关人员名誉受损的,也构成侵权。

  五、以上提到的都是不能擅自公开、散布的信息,那么,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且不会构成侵权的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六类:

  1、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3、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4、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5、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六、温馨提示:除了避免祸从口出,防范法律风险之外,如果自己被网络人身侵权了又该怎么办呢?结合黄奕与黄毅清的案子,在此也归纳了一些网络人身侵权维权的法律常识和要点,仅供维权参考:

  1。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维权方便;比如有人在北京上传一个网帖诋毁你,而你长期居住在杭州,就可以在杭州起诉,而不用像普通案件需要跑到北京去起诉。

  2。维权成本可作为财产损失,要求对方承担;简而言之,因起诉、调查等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这些费用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除少数特定类型案件外,此类费用基本都是自行承担)。

  3。可以同时请求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财产损失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50万元范围内酌定。

  4。散布信息的平台和散布信息的个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

  5。并非只有原始的信息捏造、散布者才承担责任,转发虚假信息的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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