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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2016-08-2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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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经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张大荣在城关镇建造了农副产品加工房一栋,面积80平方米,坐北朝南,东临邓大有的住房5、5米,西临邓大容的住房3、3米,北临何之修的住房7、7米。该加工房内安装有轧花机三台,打米机、粉碎机、磨面机、压面机、和面机、榨油机各一台,上述机器均由一台30马力的柴油机带动。加工房开工后,其噪声、废气、粉尘、震动等噪音不断,影响了上述邻居的正常生活。邓大有等要求镇人民政府解决,解决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学理上,无过错责任又称为“客观责任”、“危险责任”或“严格责任”。当然,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上述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面仍有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行为人没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无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而言的。而在受害人方面,只要不是故意的,即使其有过失,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责任。

  (2)只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比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就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

  (3)以受害人的受损程度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中,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为达到惩戒、警示的目的,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形式和程度。在公平责任中由于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因此,在确定责任时,要在公平观念的基础上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失。而在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一方主观上无过错,受害人一方主观上可能有非故意的过错,也可能全无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从受害人受损的程度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源于19世纪初西方工业国家“机器和事故”的年代。由于工业革命的推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机器设备在工业生产中大量采用。对高额利润的追逐导致竞争加剧,从而引起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瑕疵等致人损害等事件大量增加。在缺乏判断过错依据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显得无能为力,而致害人以无过错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使得广大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因此,经过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最终在工业生产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作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补充。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互不相同,因而其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但从总体上讲,一般确定在以下领域:

  (1)高速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害。如汽车、火车、飞机及其他航天器等在运行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2)工业活动中引起的损害。如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生产或运输,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作业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4)原子能,核放射引起的损害。

  (5)雇主对雇员非因雇主过错造成的损害。如受损害的雇员自己或第三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而雇主无过错,雇主仍应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

  (1)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赔偿

  (2)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

  (4)动物致人损害;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有损害事实;

  二是有致害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

  三是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致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要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行为人就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邓大有等人的居住环境遭到了张大荣所建的农副产品加工厂的噪音、废气、粉尘、震动的干扰,无法正常生活。张大荣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噪音标准的规定,具有违法性,而且这种行为对周围居民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侵害,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但是,张大荣修建农副产品加工房的行为是经过镇政府批准后进行的,在该位置开办加工房必然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其主观上并无过错。

  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6条等规定,张大荣因经营加工业所造成的污染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其有无过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邻居邓大有等可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张大荣不得以该加工房是经过镇政府批准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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