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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2016-08-2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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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一项归责原则。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在具备其他侵权要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有过错就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不同意。韩某、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某的头发剪掉。许某醒来之后,发现自己的头发被人剃掉,经询问,发现是韩某、谢某所为,遂与韩某、谢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韩某、谢某侵犯了许某的何种人身权?为什么?

  2、本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侵犯身体权问题。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利。身体是生命的载体,是生命存在和延续的物质条件。身体权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于它与生命权、健康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将其规定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

  身体权的内容表现为: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第二,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论理的进化,自然将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血液、骨髓和某些器官捐献或转让给他人已成为现实,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身体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1)身体权与生命权是相互依赖的两种人格权,身体权的客体是人格的整体构造,其权利内容旨在维护身体的完整性;而生命权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利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2)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同时,它还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而健康权的客体是人的机体的健康,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肌体功能的完整性。

  本案中,许某的头发被剪掉,并不伤其生命,也不毁其健康,更不损其荣誉,但侵犯其对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故韩某和谢某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身体权。

  2、本问涉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和根据。归责是解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一个基本准则。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导致行为人最终承担责任的也有所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之一种。所说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一项归责原则。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在具备其他侵权要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有过错就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确定行为人的责任,首先要考察行为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也不承担责任;反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将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素内涵,更重要的在于体现“有过错即有责任”的实质精神。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意味着在确定责任时,应把有无过错作为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不能将其他因素置于与过错同等的地位。因为过错的有无往往会涉及不同归责原则的转换,因而成为过错归责的最终要件。

  第三,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把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作出比较,从而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在有共同故意或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应以各侵权行为人过错的程度来决定责任的加重或者减轻。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表现在:

  (1)适用一切有过过错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既可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行为,而不适用所有的侵权行为。其他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免除责任,或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

  (2)适用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在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发生障碍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对某一事实应付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但这只限于实体法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3)受害人的过错对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影响。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如果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并不影响加害人的责任负担。

  本案中,韩某、谢某乘许某熟睡之际将其头发剪掉,其行为构成侵害许某身体权的行为。该行为为一般侵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韩某、谢某具有意思能力,其存在侵害许某身体权的故意,存在故意过错,因此,依过错责任原则,韩某、谢某应对许某的身体权受到侵害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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