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法律必须严密保护。凡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生命权的,都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害生命权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一是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权,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的意义为广,乃指招致自然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 因此,侵害生命权的最基本的损害事实,就是生命丧失。
二是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而支出的丧葬费。
三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来源丧失的事实,即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的客观事实。
四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反不作为义务,致死他人,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与生命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其中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为相当因果关系,即依通常的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予以判断,并不求必然因果关系的存在。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并无特殊要求,故意、过失均可构成。
故意侵害生命权,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故意杀人行为,在侵权行为法的立场上观察,多数是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是杀人罪的行为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杀人的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为其不能够负刑事责任,因而就是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是,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未尽必要注意义务,造成了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后果,构成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较为常见,各种各样的行为人因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了他人的生命丧失,就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侵害生命权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赔偿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受害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上述赔偿。至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究竟是由于怎样的机制而产生的,有不同的主张,例如“懂事权能力转化说”、“加害人赔偿义务说”、“同一人格代位说”、“间隙取得请求权说”等。[page]
我们认为,“双重受害人说”更为贴切,即在侵害生命权的场合,实际上是有两个受害人的,而且老师直接受害人:生命权丧失之人是一个直接受害人,是生命权受到损害的人;另外的直接受害人,则是因为近亲属的死亡而损失财产和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人。作为因侵害生命权而损失财产和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人,也是直接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