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下沙观澜时代云邸小区有一对年轻夫妻开车回家,在小区内停车后,怀孕7个月的妻子小任下车刚走一步就落入一口窨井,老公小朱马上跳下去,也没把她救上来。消防队员赶到后从井中救出了小任,但此时她已经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遗憾的是送往医院的路上小任已无生命体征,经医院全力救治,最终未将小任和腹中胎儿救活。小区业主表示这个小区的窨井盖经常有破损的情况出现,事发区域内就有个窨井破损严重,当时还有人放了警示标志在那里,反映后物业有时候会去维修但是有时候就放任不管。那么像这样的情况,小区物业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孕妇小区坠身亡,物业该承担什么责任?
物业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实井盖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小区物业属于窨井的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职责,应加强井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
本案中,物业未及时尽到维护、修缮正确的窨井盖的管理职责,且未摆放醒目的警示牌提醒住户,造成孕妇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房地产开发商在化粪池上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草坪井来替代窨井盖,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四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面可以知道,物业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孕妇的坠井身亡的事实,行为与结果之前具有因果关系,并且物业存在一定的过错,完全具备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物业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也在告诫我们,自己出门也是要多加注意,对于下水道窨井盖这些设施能远离尽量远离,避免带来不好的后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