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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案

2019-05-2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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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6月初,一份落款日期为5月30日的起诉状递交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后,法院于6月4日立案。谁也没有意识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案

  2001年6月初,一份落款日期为“5月30日”的起诉状递交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后,法院于6月4日立案。

  谁也没有意识到,这份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特殊之处的手书民事诉状,正把虚拟世界的一场战火引到真实的法律世界中来。

  起诉状上的原告叫张静,被告叫俞凌风。战火就是由这两个当时名不见经传的普通人点燃的。

  让我们先回到虚拟世界中,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

  张静以“红颜静”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理一讨论板块。俞凌风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红颜静”、“华容道”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俞凌风除以“华容道”的网名参加真实网友的活动外,还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跃进’,为网名登记,其级别为一该网站的注册网友。

  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网名“大跃进”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姚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言辞。3月7日,“大跃进”发表《我就是华容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4月30日,“大跃进”又发表《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5月8日,“大跃进”在网上跟帖中,又陈述了上述一言辞。5月9日,“大跃进”的跟帖中又称“把肥猫拉下水,并不能说明红颜静不是个坐台”等。5月29日,“大跃进”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中说“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5月31日,“大跃进”在《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帖子中陈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

  2001年3月4日,张静针对以“大跃进”网名发表的文章,也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接触无限”讨论板块上,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了《大跃进二华容道》一文。该文章还在西祠胡同网站的其他讨论板块发表过,文中有攻击“大跃进”的言辞。[page]

  现在我们回到现实世界。

  原告张静诉称:原告是网络爱好者,自2000年2月上网,网名为红颜静。在南京西祠网站在线时间较长,主持并管理过一个较有影响的板块“接触无限”,原告的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后通过人介绍认识被告,知道对方网名为华容道。2000年11月19日网友聚会,原告第二次见到被告。2001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等人在一起打牌后,被告即在网上以“大跃进”网名发出一份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在此后被告多次发帖,继续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由于原、被告间相互熟悉,在网友中均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俞凌风未作书面答辩。

  7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诉讼主体的确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弄不清何人所为,名誉权就是空中楼阁,谁是“红颜静”?谁是“华容道”和“大跃进”?主体这个在以往的名誉权诉讼中并不难的问题,却成了虚拟世界的一大难题。

  证据是关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如下:

  一、“大跃进”系被告俞凌风在e龙西祠胡同网上的网名,以“大跃进”名义发表文章系被告俞凌风的行为。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证明以“大跃进”为网名者自2001年3月4日至5月31日,在西祠胡同网上发表多篇有关网名“红颜静”的文章。本院向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网上所称的e龙)调取该公司西祠胡同网站的网友信息及上线日志,证明张静的网名是“红颜静”,系真实网友;“华容道”是俞凌风的网名,亦是真实网友:“大跃进”为注册级别网友。又依据原告提交的“大跃进”发表文章的时间,向网站调取了“大跃进”、“华容道”在5月22日至6月21日期间上线的时段和IP地址,并据此向江苏省公众多媒体局查明“华容道”与“大跃进”上线的主叫号码相同,该主叫号码与俞凌风自认的家中上网电话号码一致,从而证实5月29日、5月31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发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和《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的作者“大跃进”系本案被告俞凌风。又由于“大跃进”是已经注册的网名,系注册级别的网友,根据艺龙公司的规定,注册网友只要不被他人盗用密码,他人是不能以此网名在网上重复登录的。二原告提供的从网上下载的“大跃进”发表的文章则证明,自2001年3月4日起至5月期间,“大跃进”一直连续在西祠胡同网站上网,其间并未中断,由此形成证据锁链,证实3月4日、3月7日、4月30日等时间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发表关于“红颜静”言论的“大跃进”与5月29日、31日发表的有关“红颜静”文章的“大跃进”是同一人即被告俞凌风。被告认为他人盗用“大跃进”名义发表文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page]

  二、原、被告之间相互认识,且原告张静及其网名“红颜静”为第三人所知悉。

  原告张静以“红颜静”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网,并主持和管理过某一板块。被告俞凌风亦曾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上网。2000年11月19日,原、被告均参加了e龙西祠胡同网站中“紫金山下”板块和“一根红线”板块组织的网友聚会,因而互相认识,网友间相互知道对方的网名。原告张静的真实身份也被一些网友所了解。以上事实,原告向法庭举证网友聚会的照片,证人亦李、董懿沁的证言与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被告俞凌风发表的文章中针对原告使用了侮辱性言辞,即前述帖子中的“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把肥猫拉下水,并不能说明红颜静不是个坐台”、“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一、“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等。这些帖子的点击人气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为证。

  四、原告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大跃进=华容道》一文中有攻击被告的言辞。原告对此无异议。

  庭审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这个本来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问题,却因为与虚拟世界有关而变得“不确定”起来。

  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就集中在“虚拟”这个关节上。

  原告方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上网者以各种化名,隐瞒身份在网上攻击他人,由于攻击者并不确定,被攻击者也并真实,所以攻击行为不一定构成侵权。但是,本案中原告是以真实身份在网站上登记的,原告的网名在西祠网站中在线时间长,主持(现仍在主持)并管理着一个较有影响的板块,其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知名度,也就是说原告是真实的,不是虚拟的。原告与被告共同参加了数次网友聚会,在一起打过牌(小范围的,只有四人),在公开聚会中,主持人会介绍各自的身份、网名,也就是说通过网友的聚会、接触,原告、被告都具体化了,都知道彼此的身份。在此情况下,被告不知出于何种心态,在网上用极其恶劣、下流的语言攻击原告,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对原告的身心伤害不能不说是严重的,不仅构成侵权,而且情节恶劣,性质比较严重。[page]

  原告方称,互联网是现代化、高科技产物,但网络不能成为一块脱离法律的特殊领域,也必须由法律来约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明确指出要保护个人的人身等合法权益,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也明确指出,互联网不能制作、发布、传播包括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因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再者,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攻击原告的帖子,原告通过公证的形式进行了证据保全,该公证书足以证明“大跃进”网名侵权事实的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外,公证文书的法律事实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证据链的角度看,被告承认其网名就是“华容道”,“华容道”就是“大跃进”,被告在起诉前后提供的个人信息等诸多的间接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至今无人出来声明“大跃进”和“华容道”不是一个人。

  被告方认为,仅依据“大跃进”上网的部分IP地址和主叫电话记录来确定所有攻击“红颜静”的帖子都是被告所为,是不充分和不全面的。法庭仅调查了注册ID“大跃进”2001年5月20日至2001年6月20日的IP地址和主叫电话记录,而此前的没有记录,被告方注意到,本案涉及侮辱“红颜静”的帖子在5月20日前的有三篇,而5月20日以后的两篇帖子并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的内容。因此,从技术角度分析,已调查的IP地址和主叫电话记录仅可证明被告灼使用过此网名,但并不可直接推断所有署名“大跃进”的帖子都是被告发的。这里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因为网上的注册ID和密码都只是一组计算机编码,存在被盗用的可能;二是注册ID的使用人不存在唯一性,任何知道此ID的密码的人都可以以此ID登录发帖,这在互联网中很常见。因此,每个网名ID都对应着一个真实人,此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被告方认为,网络虚拟主体的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网络上攻击的对一象是一个网络虚拟身份——“红颜静”,该主体仅在网站——西祠胡同的社区中存在,是一个网络虚拟主体。从名誉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看,一般认为,名誉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有四个基本特征: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性;具有专属性,属于特定主体,不可转让、继承、随意抛弃;不具有财产内容;具有社会性,表现为社会对特定人的一般评价。与此相对照,网上虚拟主体不具备享受名誉权的天然条件。首先,权利是合法强制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需要有法律的承认,但在目前条件下,还没有哪部法规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公民法人具有人格权,网络世界中的虚拟主体是否有人格权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因此不具有法定性。其次,网上虚拟主体的身份可以随时换掉,还存在着被盗用的可能,当然也可以转让,所以不具有特定性。最后,网络空间具有高度的虚拟性,其评价不能代表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的评价,虚拟主体不具有社会性。[page]

  被告方还认为,攻击网络虚拟ID,就是攻击网名使用者的观点是片面的。从网络与现实的联系上看,网络虚拟主体之间的攻击应是道德和网站站规调整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此并没有法律规定,通常网络虚拟主体的行为规则由网站自定的网络规则来约束。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法律规则不能被过多地依赖,在更多的时候还是追求一种道德评价。对于任意盗用他人网名或者对他人网名进行肆意攻击和歪曲的行为,谴责和网站自行处罚是唯一的手段。

  被告方还称,从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原告的诉求不成立。在网络中,侵害人对一虚拟网名所实施的诽谤、侮辱行为,不可能导致网名使用者在现实社会中的名誉受损,一般网友不知道此ID的真实身份,也不会相信网上留言的真实性,网上的知名度不可和网下现实生活中的知名度画等号。“大跃进”并无攻击网下真实主体——原告的主观故意,其没有直接针对原告本人。另外,原告也存在过错:首先大“大跃进”发出帖子以后,“红颜静”积极回应,并仍不断在网上有意无意地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客观上扩大影响;其次,“红颜静”攻击“大跃进”的帖子内容同样具有侮辱性,且在西祠的六个讨论板块同时发布,如果“大跃进”攻击“红颜静”侵权成立,那么“红颜静”攻击“大跃进”无疑也属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空间,但在网络上发生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它是现实生活中每一个自然人真实行为的体现,只是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应是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空间,绝不应成为人们为所欲为的场所,网络上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已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是相互认识、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原告的网名及真实身份为第三人所知悉。本院认为,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在网络上的交流,并非仅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此种交流是以网络为载体,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已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性。被告数次利用互联网,以“大跃进”的网名发表针对原告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称其为“网络三陪女”、“色情场所的代言人”等,对原告人格进行贬低。被告主观上具有对原告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抗辩他人盗用“大跃进”网名发帖,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俞凌风应当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关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鉴于知道“红颜静”即是原告张静的群体的有限性,因而侵权行为实际影响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以及原告在网上也曾对被告发表过不当的言论等综合因素,本院确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page]

  2001年7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第9条第(3)项、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作出【(2001)鼓民初字第1184号】判决:一、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名誉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原告张静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二、被告俞凌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12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原告:张静,女,21岁,江苏省南京点今企划有限公司上海地区首席代表,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凌风,男,26岁,江苏省南京百圣利广告公司平面设计员,住南京市北京西路。

  委托代理人:朱卫中,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静因与被告俞凌风发生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红颜静。在南京西祠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俞凌风,并知道其网名为华容道。2001年3月4日后,被告在网上以“大跃进”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注册ID(身份认证)的使用人不存在唯一性。虚拟的ID可以由多个用户使用,任何上网的人,只要凭借密码就可以以其身份登录。以“大跃进”为网名在网上发帖子,不能说明均是被告所为,存在被告的密码被盗用的可能。原告的网名红颜静虽然在西祠胡同网上有知名度,但不代表原告在社会上有影响。网络虚拟主体间的攻击应是道德和网站站规调整的问题。虚拟ID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不影响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价。网络虚拟主体名誉的评价。网络虚拟主体不具有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page]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张静以“红颜静”为网台,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理一讨论版块。被告俞凌风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红颜静”、“华容道”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2000年11月19日,西祠胡同网站中的“紫金山下”讨论版块和“一根红线”讨论版块组织网友聚会。通过聚会,网友间互相认识,并且互相知道了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俞凌风除以“华容道”的网名参加真实网友的活动外,还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跃进”为网名登记,其级别为该网站的注册网友。

  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网名“大跃进”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3月7日,“大跃进”发表《我就是华容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一文。4月30日,“大跃进”又发表《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扬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词。5月8日至5月9日,“大跃进”在网上跟帖中,又重复了上述侮辱言词。5月29日,“大跃进”在《我反对恶意炒做“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帖中,使用了“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等言词。5月31日,“大跃进”在《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一文中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气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

  另查明,2001年3月4日,原告张静针对以“大跃进”网名发表的文章,也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接触无限”讨论版块上,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了《大跃进=华容道》一文。该文章还在西祠胡同网站的其他讨论版块发表过,文中有攻击“大跃进”的言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张静提交的对网上文章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能够证实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上发表的一系列侮辱性文章。[page]

  2、法院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即网上所称的e龙)调取的该公司西祠胡同网站的网友信息及上线日志,能够证明原告张静的网名是“红颜静”,是真实网友;被告俞凌风的网名是“华容道”,也是真实网友;“大跃进”是注册级别网友使用的网名。

  根据“大跃进”发表上述文章的时间,从西祠胡同网站调取了“大跃进”、“华容道”在5月22日至6月21日期间上线的时段和IP地址(按国际互联网协议确定的上网计算机地址),并据此通过江苏省公众多媒体局查明:“华容道”与“大跃进”上线使用的电话主叫号码相同,该主叫号码与被告俞凌风自认的家中上网电话号码一致,从而证实5月29日、5月31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跃进”的网名发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和《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文章的作者,就是本案被告俞凌风。

  艺龙公司规定,凡在该公司网站注册的网友,只要自己的密码不被他人盗用,他人就不能以与自己同样的网名在该站重复登录。公证书证明,自2001年3月4日起至5月期间,以“大跃进”网名在西祠胡同网站发表的文章一直没有中断。从由此形成证据锁链中可以推断,3月4日、3月7日、4月30日等时间段中,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言论的“大跃进”,与5月29日、31日在该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文章的“大跃进”是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俞凌风。

  3、原告张静提交的网友聚会照片、证人证言,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静和被告俞凌风因网友聚会而相互认识,张静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网名已被他人知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page]

  本案原告张静、被告俞凌风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静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俞凌风通过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静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静的人格。俞凌风在主观上具有对张静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俞凌风侵犯了原告张静的名誉权后,张静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关于原告张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判令被告俞凌风赔偿。鉴于知道“红颜静”即为张静的人数有限,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在范围内有一定局限性,考虑到张静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上对俞凌风发表过不当言论等因素,对张静主张赔偿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综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6日判决:

  一、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张静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俞凌风负担。

  二、被告俞凌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460元,被告俞凌风负担12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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