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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9-05-2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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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例1,江苏省应县某小学一体育教师,在32米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四年级学生往返跑一次,学生高坚跌倒骨折,经查教学内容违反《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规定,程度和难度都超过学生承受能力,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见1988年4月4日《上海法制报》)如果教师完全按规定教学,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例1。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否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例2,体育课上,学生突然晕倒,教师有义务及时救助,如果教师不采取措施贻误诊治,校方理应对其不作为造成的后果负责。例3,某小学生双休日欲翻墙进校园踢足球,从2.5米高的墙上摔下,教师不予理睬,此时的不作为行为虽应受良心的谴责,但对学生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学生如延误治疗而致残,学校不负民事责任。见办法13条之规定。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有的行为虽然是发生损害事实的一个条件,但却不是真正的原因。例4,河北辛集市某小学乱收附加费逼死女学童一案,由于学校是执行镇政府命令,最后由镇政府补偿5.1万元,学校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见1998年6月17日《河北广播电视报》)见办法14条之规定。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仍然听任其发展,称为故意。例5,山西省乾县六岁学童被打瞎一案,教师打人属故意,既要作刑事处理,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见1988年1月29日《人民日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终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称为过失。如学校教学设备简陋未及时维护,危害学生安全。见《办法》第9条规定的12种学校过错行为。

  应注意伤害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就是意外事件。例6,两学生课间在校园内追逐游戏,撞碎阅览室门上的玻璃,经查学校门窗不存在瑕疵,所以虽造成学生右手食指残疾,学校仍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学校没有过错,学生的损害对学校来讲属意外事件。其赔偿责任应另找原因。

  当然,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page]

  二、侵权行为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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