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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开庭的程序是什么

2018-12-2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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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遇到物件损害导致的侵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进行诉讼维权,在诉讼时需要确定诉讼对象,确定诉讼管辖的法院,在这一切都确定之后并且立案完成。那么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开庭的程序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开庭的程序是什么?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开庭的程序是什么    

  二、物件损害责任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开庭的基本程序和一般的庭审程序无异,所以如果要进行诉讼,只需掌握一般的庭审技巧即可应对。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开庭的程序是什么?”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物件损害责任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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