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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纸人辱骂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吗

2017-10-3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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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写信件、贴纸人方式辱骂、诅咒对方,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呢?近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认为本案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损害,被告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案情介绍:

  被告柳某与原告杨某原本是翁婿关系,2009年原告杨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后,双方因原告妻子的遗产等问题产生纠纷。后来,被告柳某就多次写信给原告杨某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在信中,被告柳某指责原告杨某为了钱财、房屋等放弃对原告妻子的治疗;辱骂原告谋财害命、蛇蝎心肠等内容,对原告进行了侮辱;同时,被告柳某还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夹带小纸人诅咒杨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骂原告。而原告杨某也采取写信、发短信和网络QQ的方式用过激的言语回击被告。后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捏造事实,多次向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寄发信件,抵毁、辱骂原告,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也存在过激的言语回击被告的行为,所以对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首先,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名誉侵权的形式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次,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在实践中举证也比较困难。侮辱和诽谤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结合本案,被告柳某多次写信给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捏造虚假事实,辱骂原告谋财害命、蛇蝎心肠等内容对原告进行了侮辱;同时,被告柳某还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夹带小纸人诅咒杨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骂原告。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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