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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喊起来容易“保卫”难

2014-08-2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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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名人之间的名誉权战频繁引爆,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据统计,2010年至今,无锡南长区法院共受理名誉侵权案件10件,其中,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

  近年来,名人之间的名誉权战频繁引爆,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据统计,2010年至今,无锡南长区法院共受理名誉侵权案件10件,其中,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已占到60%,且均为败诉。对此,南长法院的法官提醒,双方遇到矛盾时,应先冷静沟通,尽量避免矛盾扩大化;实在无法沟通时,也要注意从名誉权四个构成要件采集与固定证据,不能单凭口头诉说;在借用外界媒体控诉、指责他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语,所讲事实必须经过核实。

  外甥诉舅妈电视采访说错话

  老李两口子与儿子因房屋分配问题闹起了矛盾。气愤之余,老李联系了当地电视台,准备曝光儿子的不孝行为。由于不会说普通话,老人找来了儿子的舅妈马女士,让马女士跟记者说事情的经过。电视台播出后,李某认为马女士在电视上所说的为不实言论,引起同事、邻居对他的误解,侵犯其名誉权,要求马女士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马女士辩称,她在采访中所说的都是李某父母告诉她的,并无不实之处,更没有恶意中伤之意。采访中所说“天天砸门、天天砸东西”,是无锡方言略带夸张的说法,表明的是经常性行为,并非一天不落的意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房子的事情的确多次至其父母家,双方为此也确实多次发生过矛盾,马女士在记者采访时所作的陈述,只是存在用词不够准确的情况,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构成名誉权侵害,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有关名誉权司法解释规定,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或者主要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也就是说,新闻报道只有在“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对于素材提供者来讲,一般无须承担责任,除非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对公民名誉权造成损害,则应认定为侵权。

  楼上诉楼下:举报违章引谩骂

  倪某与为上下楼邻里关系。倪某在自家院内搭建顶棚,杨某向城管举报,而后城管对违章顶棚实施强制拆除。倪某气不过,便在自家院内及楼梯过道处对杨某发表了有针对性的长时间谩骂,言语粗秽。杨某以谩骂内容极大损害其声誉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害之诉,要求倪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倪某在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后对杨某进行谩骂,其行为应受谴责,但因其系为排解不良情绪所为,并非有意诋毁他人,且在自家院内及楼道内发表,并未对杨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故判决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名誉侵权较为抽象,其难点在于损害后果较为隐蔽,难以认定。实践中,对受害人损害的认定,一般从社会评价、精神伤害、财产损害等方面考虑。本案中,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均没有证据支持,而社会评价,由于周围邻居均知晓双方矛盾的起因系顶棚被强拆,故足以分辨此谩骂属倪某不满情绪的不文明发泄,他人并不会因此降低对杨某的评价。没有损害后果,无法构成名誉侵权。

  职工诉单位:岗位调整怀不满

  杨某自1970年开始进入某厂后便一直做技术工作。1995年,他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95年到2013年,岗位为分公司经理。2003年,杨某被调到车间任职,由于没有及时到任,该厂重新给他安排了保管工的职位。而杨某不愿做保管工,双方就在2005年签订内退协议。2013年,在法定退休时间到来之前,杨某将该厂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单位将他从工程师变成保管工,使他不能正常为社会服务,也不能获得社会的公正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恢复原来工程师的工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该厂辩称,调整杨某工作岗位是在正常行使用工权利,并没有违反劳动法,更没有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未列举陈述及举证证明该厂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了三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3、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本案中,从工程师到保管工的岗位变动,只是杨某主观上的荣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单位并没有实施侵犯杨某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和自身主观荣誉感降低有区别,前者是客观评价,后者是主观感受。

  名誉保卫之道

  “对于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法院一般不轻易认定为侵权。首先,双方是非对错很难区分;其次,证据基本上都有所欠缺;还有一些是没有认清名誉权的本质,混淆了名誉权受损和主观荣誉感降低两个概念,这也是造成当事人滥诉的主要原因。”针对目前“日常矛盾型”名誉侵权案件败诉率畸高的现象,南长法院民一庭法官鲍钰鸣对其中的原因略作分析后,提出了三个四字锦囊,供大家遇到名誉权纠纷时进行参考。

  以和为贵:尽量避免与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发生名誉侵权纠纷,如果发生了,要积极主动寻求沟通协商办法,敞开心扉各自剖析。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这类案件,法院一般也是以调解为主,以批评教育为佳,避免一判了之造成感情裂痕,彻底去除心结才是最佳解决效果。

  证据为准:到了非对簿公堂不可时,当事人要注意名誉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名誉权本身较为抽象,对证据要求也比较高,要注意从四个构成要件角度收集证据,有时还需要受害人有当场采集证据的意识,证据才是还原事实真相的途径。

  言行负责:对于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公共平台曝光他人时,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控诉、指责、批判他人的内容应经过核实,不能只听一面之词,避免陷入名誉权官司。更需要注意的是,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散播给媒体曝光,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受害人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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