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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提供手机小说阅读服务被判侵权

2019-05-2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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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认为:新浪公司之前与原告针对在新浪网上使用涉案作品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包括本案中通过手机登录网站之行为;被告删除涉案作品时,应根据技术自动删除系统缓存本报讯

  法院认为:新浪公司之前与原告针对在新浪网上使用涉案作品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包括本案中通过手机登录网站之行为;被告删除涉案作品时,应根据技术自动删除系统缓存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奇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四案。

  原告诉称,经著作权人都梁授权,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都梁创作的四部小说《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相应的权利。后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手机新浪网向公众提供上述四部小说的在线阅读和下载业务,原告对此进行了公证。原告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原告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公司在前一个案子中已经支付给对方和解款,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新浪网和新浪手机网使用的都是一个数据库。在前一个案子中,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本案中的搜索结果是快照,是公司和谷歌合作了一个叫“爱问”的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即使公司删除了服务器上的相关作品,仍然可以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到其他网站上的作品快照。

  法院审理认为,《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斋》四部作品的作者为杨湛(笔名都梁),在新浪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交相反证据之情况下,认定杨湛为四书之著作权人。传奇时代公司经杨湛许可取得了涉案四部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定许可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新浪公司在前述和解协议中承认其未取得作者之授权。故新浪公司未经权利人之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传奇时代公司之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即使如新浪公司所述,涉案之作品来源于“爱问”搜索结果之快照,存在于新浪公司服务器之系统缓存中。但此前的和解协议距本案传奇时代公司公证取证时间亦一个月有余,基于新浪公司对手机新浪网或与其他合作网站之管理、控制关系,其间新浪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有足够时间删除全部作品及其链接。

  新浪公司辩称此前已经就新浪网读书频道使用四书与传奇时代公司达成和解意见,认为不应当再次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新浪公司的和解协议是针对新浪公司在新浪网上使用涉案作品而进行的,不包括本案中通过手机登录网站之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免责条件之一是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涉案作品时,应根据技术自动删除系统缓存。现新浪公司已于和解后删除了涉案作品,相应的缓存亦应不存在。因此,新浪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新浪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涉案作品的内容、市场影响力、公众使用手机全文阅读的可能性等因素,酌定新浪公司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28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计算机网络传播和手机网络传播是两种传播途径。手机网络传播和计算机网络传播是两个独立的渠道,二者在读者群、传播范围、传播途径上都不一致。据统计,2009年中国手机浏览器用户规模达1.27亿,同比增长117.1%,预计今年手机浏览器活跃用户规模将达到2.12亿。手机网络传播是一种新型传播方式,伴随着3G技术及三网融合的发展,手机用户上网将会进一步增加。但是受制于屏幕及电池技术的限制,通过手机进行大量阅读存在瓶颈,在此情况下,电纸书应运而生,将会进一步推动移动电子阅读的发展。

  ■名词解释■

  链接不替代原则

  在互联网版权领域,提供搜索服务都应当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即“链接不替代”。无论是当前的网络快照、深层链接还是垂直搜索技术,搜索结果均不可替代来源网站上的内容,否则将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如搜索服务商通过快照的形式,将原有网站的点击量劫取,在增加了自己的点击量的同时,替代了原有网站,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互联网版权领域,提供搜索的技术,一般来说应当是开放式搜索,即对于搜索的结果不加干涉,这也是技术中立原则的延伸,但是如搜索服务提供商对于搜索结果进行干预和控制,将会存在损害权利人的可能性。例如搜索引擎将各种资源不加以区分,一律进行整理、编辑后以快照的形式向公众提供,则公众获得作品的途径将会增加,无需从内容提供网站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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