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因此要想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其必须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当债权转让协议满足上述条件下,即合同生效。但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债务人不能在向其行使抗辩权。债权转让的目的就是转让人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之后,受让人取得债权请求权。因此受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需要确保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外,还需要确保转让人已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发送至债务人。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 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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