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
一、其基本特征为:
1、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
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2、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
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
3、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观点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该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二、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
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
2、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
3、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夫妻一方代偿还共同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