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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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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王xx。被告河北省丰润县第一运输公司。被告刘xx。被告张x。被告张xx。被告王xx。一、案情刘xx、张xx系夫妻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 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王xx。
  被告河北省丰润县第一运输公司。
  被告刘xx。
  被告张x。
  被告张xx。
  被告王xx。
  一、案情
  刘xx、张xx系夫妻关系,张x、张xx系刘xx、张xx子女,王xx系张xx母亲。1999年7月15日,张xx驾驶收割机自东向西驶至京哈高速公路耿庄桥西500米处,被同方向行驶的河北省丰润县第一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丰润运输公司)佟国全驾驶的大货车撞翻,致在收割机粮仓里的乘车人王xx头颅外伤、颅骨骨折、头颅外伤后癫痫,经北京市公安交通事故处鉴定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认定:张xx与佟国全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王xx共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22 515.6元(王xx个人支付1 996.70元,丰润运输公司支付20 518.90元)、鉴定费1100元。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证明王xx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休息5个月。
  另查,张xx因另一起事故于1999年10月9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刘xx、张x、张xx、王xx。
  二、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王xx乘坐收割机被致伤,事故责任人应赔偿其合理损失,现事故责任人之一的张xx已去世,由张xx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3条的规定,判决:1. 丰润运输公司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7元;2. 刘xx、张x、张xx、王xx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6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刘xx、张x、张xx、王xx以作为张xx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张x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判法院判决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误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赔偿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但因张xx去世,原判判决其法定继承人刘xx、张x、张xx、王xx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妥,应予以纠正。另因丰润运输公司已变更名称,故对原判主文中相关被告名称予以变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1)至(5)项和第(10)项的规定作出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关于刘xx、张x、张xx、王xx赔偿王克刚医药费等费用33 575.06元的内容,改判刘xx、张x、张xx、王xx在继承张xx遗产范围内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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