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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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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国籍区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并不能作为限制出境的依据,限制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形成明文规范,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制度加以规定。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特殊法律性质,有必要对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区分。那么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跟大家讲解一下,请看下文:

  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具体如下

  1、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财产保全,顾名思义,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做出的,而限制出境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所指向的对象不一样,显而易见,限制出境不属财产保全措施范畴。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做出限制出境的裁定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中对限制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定,从该规定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限制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措施,与诉讼保全有所区别。

  2、限制出境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手段。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分析,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限制出境的目的相同,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强制措施的采取可针对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而限制出境措施一般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包括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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