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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规新旧对比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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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现代经济法制的要求。2017关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规又有什么不同,看以下新旧法规对比。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失信被执行人的新规与旧规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不同,就看以下它们的对比。

  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新规定》:

  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旧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差别:新规定更加简洁,明了,并增加了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体情形,更具可操作性,并着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如何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新规定》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2、《旧规定》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3、差别:

  (1)增加了审查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2)决定书需要写明理由,纳入期限,并由执行法院院长签发。

  效率与公正并存,作为一项严厉的执行惩戒措施,增加了理由说明的要求,并由院长签发,审查程序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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