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2年6月5日,王某向张某借款80000元,并开具了欠条,但没有规定还款期限。2005年4月,张某找王某要求其归还借款,王某以借款已超过两年为由,拒不还款,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张某可随时向王某要求还款,但应当给予王某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在张某向王某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时,就可以确立王某还款的期限,该期限届满之日,张某就能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即日起计算。
[律师建议]:
处理类似案件时,权利人一方可先发出催告函给义务人一方,要求义务人一方在一定时间内还款,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义务人一方仍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权利人一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