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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网贷10余万,经营者却不肯还钱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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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P2P网络贷款风行起来,但这其中存在着一些风险。

  1年前,投资人李先生先后在湖南省某某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投)投资10余万元。谁料,投资一个多月公司就宣布只能分期还款。约定还款却下落不明,李先生把借款人告上法庭。最终,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归还李先生本息17000余元。

  【事件还原】

  投资10万“石沉大海”

  去年7月,李先生发现网上P2P不错,于是计划投资。经过考察后,他发现石姜(化名)的某某网投从事P2P网贷业务。

  于是,李先生多次共计通过网上银行托管充值10多万元给石姜,同年7月17日,李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支取现金42 000元。

  谁知同年8月18日,某某网投在网上发布告某某网投友书,对外称经营不善,目前无力偿还,与投资者协商分期还款。

  对此,李先生与公司经营者签订《借款合同》。“当年8月24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14 953.08元,借款时间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1%/月,利随本清。”李先生回忆,当时双方约定分期还款,每月一期,共18期。合同签订后,石姜按约支付了第一、二期的借款本息,第三、四、五期借款本息共计17 521.95元到期后未予支付。

  于是,李先生从内蒙古赶到邵东,起诉石姜偿还借款本息17 521.95元。

  【法院判决】

  偿还到期借款本息

  今年7月,该案在邵东县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被告石姜并没有出庭,李先生拿出了他们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往来记录,以及出示了某某网投网站上的《告投友书》。随后,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案属于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石姜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李先生到期的借款本息。

  “该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分期还款,还款时间持续长达18个月,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到期的债权分批起诉,或者就所有债权到期后一起起诉。”该案主审法官赵霞辉说,这导致诉讼受限制。开投P2P网络贷款的人来自各地,如因P2P网络贷款投资逾期未还酿成纠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投资者需到外地法院起诉,诉讼维权十分不便;另外,有些P2P网络贷款投资均在网上操作,双方当事人没有面对面签订合同,诉讼维权缺少法律上的依据,败诉的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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