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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房产逃避债务 虚假诉讼被罚款90万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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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年前,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诉人的两处房产。十年后,申诉人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撤销当年的调解书。

  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了两份调解书,并以虚假诉讼为由对申诉人作出了合计9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05年5月,申诉人A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申诉人乌鲁木齐B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拥有的分别处于北京和海口的两处房产抵债转让给B公司,相应抵消两公司之间的等额债务。

  同年10月,B公司以A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为其公司办理厂房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违约金5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11月15日,法院为双方制作了调解书,B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请求,A公司将两处房产过户至B公司名下。

  2014年,A公司以不服一审法院调解书为由,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认为,B公司与A公司达成的调解书所依据的事实为虚假的,该调解书导致了A公司非法转财产移,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一审调解书应予撤销。北京一中院于今年2月做出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再审过程过程,A公司称其与B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意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要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再审认为,一审诉讼时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夫妻关系,双方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一审诉讼参与人均受一方关系人指派而参加诉讼。况且,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员工除前法律顾问外,在南充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均承认A公司和B公司一审法院调解的两案为虚假诉讼。因此,A公司为了保护公司资产,逃避不特定的债务,在与B公司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调解协议,该行为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同时,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上述行为也导致了该公司的上市年报不真实,严重侵害了股民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综上,北京一中院最终撤销了一审的两份调解书,并对A公司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总计人民币90万元的罚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个别“精于算计”者妄图通过法院将其非法的目的合法化。比如,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虚构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非法吸储等等。这些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可能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浪费了本来就紧张的司法资源。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行为,近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任何个人或单位进行虚假诉讼行为时,不仅可能面临诸如上述案例中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更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因此,诉讼行为要谨慎,莫要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而失了钱财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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