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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谜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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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了,账不能赖。可明明白纸黑字写的借条,却未能向借款人讨来钱。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了,账不能赖。可明明白纸黑字写的借条,却未能向借款人讨来钱。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亲人去世,家人寻出两张借条

  今年5月20日,家住徐州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某村的朱云峰不幸去世,妻子何晓慧在收拾丈夫遗物时,发现了两张共计15万元的借条。一份是1998年11月5日书写:“借据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用途:_负责人_会计_借款人张杰”;另一份是3月7号(未注明年份)书写的由“欠条”改为的“借条”:“今借现金伍万元正。张杰3月7号。”该两份借据上均未注明出借人。张杰与朱云峰都是村水泥厂的同事,也住在同村。有人欠先夫的钱是一定要收回的,15万元对于自己的家庭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于是,何晓慧差人到张杰家去交涉。谁知张杰并不认账,声明自己从没向朱云峰借过钱。出殡那天,朱家人穿着孝衣、戴着孝帽又到张杰家去要账,两家为此争吵起来。

  索债不成,将“借款人”告上法庭

  与张杰几经交涉无果, 2008年10月,何晓慧带着一双儿女将张杰告示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杰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3万元,总计18万元。何晓慧向法庭提供了上述两份证据外,还提供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朱中海出庭证明2004年4、5月份期间自己搞个体运输,水泥厂给了自己150吨水泥,客户名称是张杰。证人姚伟(朱中海的司机)出庭证明朱中海给自己水泥票去厂里拉了水泥。另证明,2004年5月1日,朱俊杰(朱云峰之胞弟)去世时,朱家人到被告家要过钱。2004年5月1日之后,被告拿了一张150吨水泥的提货单交给朱云峰,用这150吨水泥折抵部分欠款。朱云峰将这150吨水泥提货单卖给朱忠海,朱忠海、姚伟到水泥厂提了货。案件审理到此,何晓慧因为张杰拿了150吨水泥折抵了部分欠款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张杰返还借款本金9.5万元、利息3万元,总计12.5万元。

  而张杰认为,一是两笔借款均是原村水泥厂的,而不是朱云峰的钱。1998年朱云峰在水泥厂任现金会计,而自己是厂里的业务员。当时的水泥销售存在赊销行为,业务员先给厂里打借条,将水泥发出去;货款零头由货主支付给厂里,其余货款由业务员回收后再冲抵所谓的借款,这两笔款分别于1999年5月10日、5月16日交给朱云峰5万元和10万元,因此这15万元的借款早已还清了,更不存在利息。二是朱云峰的两个孩子都是学生,其妻在家务农,仅靠朱云峰的工资,朱家不可能有这么多的收入。三是从10万元借据的格式来看,借据是会计常用的制式借据,私人借款一般不用,因此这是单位的借款。张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age]

  张杰向法庭提供了二张收据,一张是1999年5月10日,票号是0068125,一张是1999年5月16日,票号是0068151,证明被告已将通州和海门的水泥款15万元交给了朱云峰。张杰还说,当时自己要求将借条收回,但朱云峰说重要的票据都在家里,于是要求朱云峰给自己出具了收条。

  张杰请求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良付证实,自己是水泥厂总账会计,朱云峰是现金会计,张杰是业务员;90年代水泥都是往南方卖,业务员销售水泥要给厂里先打欠条,回收后货款后再冲抵所谓的借款,这是厂里订的制度。

  谁是谁非,双方辩论“唇枪舌剑”

  对张杰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一是张杰提供不了二份收据的来源,该收据体现不了这笔款到底是怎么回事。二是五万元的收条上有更改痕迹。何晓慧的女儿对其父亲原来的笔迹进行对比,认为二张收条上“朱云峰”不是朱云峰本人签字,假使这二张收条成立的话,也不能证实被告所交的十五万元就是偿还借朱云峰的借款。原告还提出:张杰是业务员,朱云峰是会计,被告与朱云峰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往来账,这二笔款也可能是以前欠厂里的货款,而后予以偿还的,并不能证明还的钱就是偿还朱云峰本人的借款,张杰为朱云峰书写的二张借据与其提供的二张收据没有相互联系。另外张杰是水泥厂厂长朱忠义的小孩舅,与该案当事人是亲属,有利害关系,朱忠义说这一笔货款被朱云峰私吞了,厂里并没有收到这笔款,这是与张杰的辩称相矛盾的,张杰在庭审中多次陈述说这笔货款已经偿还给厂里。

  被告张杰质证时说:朱忠义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虽然自己和朱忠义是亲戚,但朱忠义与朱云峰也是亲戚关系,朱忠义是水泥厂的厂长,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亲属关系的不能作为证人。朱忠义能证明朱云峰家里只有他有收入,其家属在家里带孩子,孩子都在上学,朱云峰除在水泥厂工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家里盖起了楼房,他不可能有15万元巨款,也没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其次朱忠义的证言证实了厂里当时水泥的赊销情况,从借据来显示,前一笔借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再借另外一笔给被告,且何晓慧自称没有见到朱云峰把15万元交给被告。这二张收条与借据很吻合,原告认为如果不是这二笔款项,原告应当举证来证明是其他款项。张杰将款项交给朱云峰以后,该笔债权债务已经灭失,借据发生在1998年,朱云峰于2008年5月份才死亡,距现在已达10年之久,如果是朱云峰个人的钱,朱云峰生前为什么不到法院诉讼。

  依法裁判,二审法院给出定论

  经过法庭的质证、认证,合议庭确认了以下事实:朱云峰与张杰自1998年至2000年期间均在原水泥厂工作,朱云峰担任该厂的现金会计,张杰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当时水泥销售方式大部分是赊销,由业务员向现金会计出具欠款手续,赊销多少水泥向现金会计写多少钱的借条或欠条,等货款要回来后,业务员将货款交给现金会计,抽回借条或欠条,货款入账,由现金会计向业务员出具收据,业务员的这笔业务完成。[page]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被告张杰书写的借据二张,均未注明出借人。被告在质证时提出了异议,被告提交的两份收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方并未否定是朱云峰本人书写,而是提出被告的这两份收据中的款项并不是被告出具的借款中的款项,法官认为对此原告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那么被告的两份收据能够对抗原告提交的二份借据,能够证明朱云峰向张杰出具了收取被告出具的借款中15万元货款的事实。法院确认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据应是张杰在水泥厂任业务员期间向朱云峰出具的用于转账的手续,并非张杰向朱云峰个人借款。

  法院认为,三原告何晓慧、朱小明、朱小娅作为朱云峰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朱云峰享有对被告张杰的债权,三原告对其诉称内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何晓慧、朱小明、朱小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方承担。

  一审宣判后,三原告不服,向徐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郭敏法官表示,该案原告方对其诉称内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杰欠款的事实,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能够支持。

  张杰给朱云峰书写的两张借条未明确借款人是谁,也没写明还款时间或借款利率,与一般民间借条不符。而根据朱云峰、张杰的职业情况,张杰主张这两张借条是他写给朱云峰的赊销水泥款凭证,有其合理性。其次,直到朱云峰去世,他都没向张杰索要过借款,多年间不向借款人索要,这种情况不符合常理。第三,结合二人一个做现金会计,一个做业务员,以及当时业务员赊销水泥后给现金会计出具欠条的事实,原告举证的借条与张杰提供的收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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