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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在哪登记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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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质押一般是涉及到的一些不动产,但是很多时候债权也是可以进行质押的,是企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在缺乏资金的时候选择债券质押也是很正常的。那么,债权质押在哪登记?债权质押有什么注意事项?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质押在哪登记

  登记部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流程:

  1、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决议。

  2、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所需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债权质押在哪登记

  二、债权质押登记流程应注意事项

  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当次债务人拒绝履约的时候,质权人的质权将有难于实现的可能,因此从保护质权的角度,理应允许质权人与出质人均对其提起强制实际履行之诉。但对质权人来讲,这样做的结果未必理想,因为质权人本来是享有担保物权的,但在此时,他却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力度必然大为缩小。而且当标的债权债务陷入其他关系纠纷时,其诉讼地位也仅仅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种主体资格的贬损直接危及了其作为物权人的地位。同时,质权人不可避免地卷入标的债权的诉争之中。

  当债务人因客观情况而不能履约时,由于不可抗力原则的存在,此时的债务人将被全部和部分免除,从而使质权人的质权无所指向.这无异于让质权人承受他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风险,这是极不公平的。再次,当质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质权没有结果的时候。质权人只能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再去追诉原债务人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失去最佳的受偿机会,尤其是当原始之债的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时候,这种损失就更是显而易见。

  三、债权质押合同无效情况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质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质押行为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质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质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质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质押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质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质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质押。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质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质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质押在哪登记“得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债权质押登记部门是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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