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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会出现哪些问题?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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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一、 担保的类别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1、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 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2、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3、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5、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

  6、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7、移转上的附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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