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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需要采取的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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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债权,而债务人一直怠于还款时,债权人是可以采取债权保全的措施来保全自身的权益的,在实践中,债权人采取债务保全措施是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债权保全需要采取的措施有哪些,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债权保全需要采取的措施

  (一)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如果债务人采取积极的行为逃债、赖债,比如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时,企业可行使撤销权。

债权保全需要采取的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1、撤销权的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如果有一家公司欠了你的公司一笔加工款8万元到期了,但这家公司确实没钱还。经过调查,得知有另外一家公司欠这家公司10万元,但这家公司却不去积极追债,而是消极等待。那么,我们能不能直接去找另外的那家公司要钱呢?这就是代位权要解决的问题。

  1、代位权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属于债务人但其怠于行使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行使。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要件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法律措施的好处,主要在于民法院的裁决得到有效执行,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为避免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采取债权保全措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合理确定申请债权保全范围

  实践中,债权人应当通过税务部门、房产土地部门、工商部门等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同时,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包括权利资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以达到债权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有效避免保全不当引发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物、留置物,也可以采取债权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采取诉讼前的债权保全后,债权人务必要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不起诉的,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债权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债权保全措施。

  (三)积极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四)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适当的债权保全措施

  债权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债权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如对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查封财产的,应申请采取扣押措施,对不宜采取扣押而采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保管等。对不宜长期保全或者保全财产价值容易减损的,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提供担保或及时进行变现,防止保全标的物价值减损,避免诉讼保全有名无实。

  (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确保债权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一是借助人民法院的办案优势,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债权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

  二是在债权保全时,督促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三是案件审理期限长的,要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四是若债务人无其他有效财产进行保全时,建议债权人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确保债权获得执行清偿。

  三、债权人如何提出债权保全?

  1、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权保全申请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

  (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

  (3)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

  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适用意见》第105条之规定在实践中有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面,即没有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债权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鉴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的特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宜过长。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利,应当规定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据。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4、裁定的执行。

  第三人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内将偿付的价款或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所执行的财物或价款提存。

  综上所述,债权保全采取措施有撤销权和代位权两方面,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在法院裁决并有效执行后,将会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债权保全需要采取的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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