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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该如何裁定,债权保全的制度有哪些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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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得到清偿,债权保全制度由此产生。那么债权保全该如何裁定呢?债权保全的制度又有哪些呢?债权保全的存在又有什么样的意义呢?了解债权保全制度为我们向法院申请债权保全提供了方法。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保全该如何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依法保全。

 债权保全该如何裁定,债权保全的制度有哪些

  二、债权保全的制度有哪些?

  债权保全的制度主要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分别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及其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按照合同法之规定,行使代位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

  2、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本人。

  (二)、撤销权的含义及其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4、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

  5、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上存在恶意。

  三、债权保全的意义

  《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在传统民法中,广义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三项制度构成完整的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普遍的形式。债的保全是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强制执行作好准备。中国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人们对债的保全制度缺乏认识,没有在“债权”一节中规定此制度。而《合同法》恰恰弥补了这一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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