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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嫂正离婚 妹妹起诉称二人买房向其借款要求偿还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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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房屋和汽车由男方取得,由其向女方折价支付64.5万元。但男方不服,上诉。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男方的妹妹起诉称,兄嫂在共同购买房产时,向她借款100万元。金牛区一对夫妻闹离...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房屋和汽车由男方取得,由其向女方折价支付64.5万元。但男方不服,上诉。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男方的妹妹起诉称,兄嫂在共同购买房产时,向她借款100万元。

  金牛区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起诉离婚。在金牛法院一审过程中,法院将夫妻房产、汽车等共同财产做了划分,男方要财产,补给女方64.5万,离婚诉讼中,双方都向法院表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

  但离婚官司进入成都中院二审过程中,离婚官司还没了结,男方的妹妹拿出100万元借条,向金牛法院起诉,称其哥哥向她借了100万元,要求哥哥及女方共同偿还。

  目前,离婚官司已在成都中院审结,维持金牛法院的一审判决。昨日下午,这起婚内借款纠纷案在金牛法院洞子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对这“100万元”是真实借款还是兄妹俩联手虚假诉讼,展开调查。

  依据法院办理离婚诉讼认定的事实:成都市民陈女士与凃先生2003年相识,并于2011年6月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登记在凃先生个人名下的电器经营部,并由其妹妹凃女士担任经营部财务人员。2012年3月,两人生育有一个儿子。2013年3月,陈女士与凃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同年,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轿车。

  随着电器经营部生意日渐红火,夫妻俩的感情则越来越疏远。近年来,两人多次闹矛盾并协议离婚。2014年6月,协议离婚未果的陈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凃先生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共同财产。

  金牛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确认,双方均同意离婚,由此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儿子由陈女士抚养。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屋折价105万元,汽车折价26万元,房屋和汽车由凃先生取得,由其向陈女士折价支付64.5万元。

  离婚案件的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双方均表示婚姻关系期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一审判决下达后,凃先生不服,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于近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就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陈女士突然收到了一份追索欠款的开庭传票。起诉人系前夫凃先生的妹妹凃女士,凃女士诉称,哥哥凃先生与陈女士在共同购买房产时,向她借款100万元,有转款记录为证。此事突生波折。昨日下午,金牛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借款案。

  金牛法院洞子口法庭经过审理后,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如果借款合同是真的

  前妻要承担部分债务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应欣分析,在离婚纠纷中冒出借款纠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在类似案件中,虽然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如果婚内借款合同成立,意味着离婚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婚内共同债务。同时,虽然在离婚案一审中,凃先生并没有提及这一笔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凃先生的行为并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是假的

  虚假诉讼要担刑责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应欣还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不成立,凃先生和其妹妹则涉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是否曾向妹妹借钱?

  庭审中,妹妹凃女士拿出了一张哥哥写的100万元借条、一张农业银行的转款凭条以及几笔转款到凃女士账户的银行明细。凃女士的委托律师称,凃女士为了帮助其哥哥凃先生支付房款,专门从其他几个账户转款或存现到自己的转款账户,凑足100万元后,直接将这笔钱支付给了房屋的出售人冯先生。

  对此,凃先生方面表示,对妹妹的还款请求和借款依据没有异议,认可借款收条是自己亲手写的。

  而凃先生的前妻陈女士则不予认可。陈女士表示,自己全程参与买房,100万元钱虽然是从凃女士账户中支付的,但这笔钱并非凃女士所有,而是凃先生名下的电器经营部所收的货款。转款明细也能看出这100万元是由不同的货款凑足的。而凃先生写给妹妹的借条是双方串通伪造的。

  诉讼中,法院追加卖房人冯先生为第三人,但其没有出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借条是何时写的?

  这份落款为2014年3月9日的借条,系凃先生在支付完100万元购房款5日后写给妹妹凃女士的。庭审现场,凃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这份借条的确是事后补的,补的时间是凃女士转款后不久,但具体补写的时间没有明确表示。

  对此,凃先生方面给予认可,承认是在事后补写给凃女士的,具体补写时间以借条时间为准。

  陈女士则认为,这份借条正是兄妹两人虚拟借款的证据。“从闹离婚到一审判决下来,我一直跟他们兄妹有联系,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笔借款,离婚案件中,法院也追问了这个问题,凃先生均没有提及这笔借款,事后伪造巨额借条不足采信。”陈女士在庭审中表示。

  妹妹有没有这么多钱?

  庭审中,妹妹凃女士方面出具了几张银行转款明细,证明这100万元是凃女士个人筹款,并证明凃女士有借款能力。对此,凃先生方面也给予了认可,称妹妹一直参与电器部的经营,有这个借款能力。

  对此陈女士则表示,凃女士虽然一直在凃先生的电器经营部做财务,但并非电器经营部股东,其每月收入仅3000元,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家庭收入,不具有100万元的借款能力。陈女士还向法庭陈述,由于经营部是个体经营,公私账户经营混同,经营部经常有货款直接打入凃女士的个人账户,这100万元就是经营部收的货款。

  为何离婚案一审时男方没提债务?

  陈女士向法庭出示了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笔录显示凃先生在离婚官司中多次承认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而一审判决下达不久,陈女士突然收到了凃女士起诉索要100万元借款的传票。“当时在庭审中,一直以为陈女士只是闹离婚,不是真要离,加上买房买车的钱都是电器经营部的钱,属于电器经营部的财产,所以没有提及这笔债务。”质证时,凃先生的特别授权律师表示,一审判决下来后,凃先生对一审庭审记录提出了异议,表示当时并非真实意愿表达。

  对此,凃女士方面称,当时,她并不知道兄嫂会真的离婚。在二审期间,凃女士就对这笔100万元的借款进行主张,但当时的法官要求另案处理。

  为何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妹妹?

  陈女士在庭审中出具了电器经营部的工商登记手续,称自己在和凃先生闹离婚期间,凃先生将其个人名下的电器经营部注销,并在未变更住址、经营内容的情况下,以妹妹凃女士的名义新注册了一家电器经营部,并将经营部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部转移到妹妹名下。“这一方面是为了证明其妹妹有借款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转移婚内共同财产。”

  “这是生意上的正常经营行为,凃女士的确新注册成立了一家电器经营部,但与本案没有关系。”凃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对此,凃先生方面也表示,虽然工商登记属实,但与本案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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