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重构

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我国《婚姻法》没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提出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推定规则。司法解释的权限不是建构制度,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提出法官执法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应当作为《婚姻法》修订时的重要内容。

  在修订《婚姻法》时,应当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许多国家的亲属法都在婚姻的效力部分,对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明确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6条规定:“配偶双方中任何一方,于共同生活期间,代表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所为之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享代理权。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关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史尚宽先生在其所著的《亲属法论》中指出:“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 [5]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即使是夫妻一方所欠之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外,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所负之巨额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之债,除非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才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确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性质,其重要前提是确定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权限,这也是平衡配偶的财产权利保护与债权人权利保护之间冲突的重要手段。我国《婚姻法》应当根据夫妻身份关系的特点和保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需要,对家事代理权的概念、范围、权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所负之债均应经过双方同意,这是由我国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性质所决定的。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的消极财产,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或以双方名义共同举债,或经过对方同意后以一方名义举债。未经对方同意,又非日常家事代理权权限范围内所欠的债务,应当作为举债人的个人之债,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8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作出了新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这一规定修正了司法解释(二)中过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倾向,坚持了我国《婚姻法》与司法解释多年适用的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推定与合意推定相结合的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之债,只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双方就举债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同意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向债权人举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清偿;二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经营需要所欠之债,尽管夫妻一方在举债时未就该项债务征得对方同意,但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之债,应当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修改《婚姻法》之前,认定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共同经营,应当理解为夫妻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已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应当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歧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将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一方是恰当的,因为只有举债一方才清楚是否与债权人将该债务约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是否告知债权人夫妻双方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为了保护不知情的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确认以一方名义所欠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既考虑了夫妻身份关系,保护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又考虑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这一规定实际上也隐含着如下要求: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包括举债的用途、举债方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甚至可以要求举债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定双方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有可能面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只能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应当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举债一方不能提出证明的,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双方均不能提出证明或证据不被采信的,由举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255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