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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注意的问题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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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间借贷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手续要履行”。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不叫借方写借条。这种情况一旦到了法庭,就会有理说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借款时写借条是非常必要的。对方写完借条后,一定要注意仔细检查一下内容,看自己和对方的姓名以及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要项是否吻合,是否真的是对方的笔迹。

  二是“利息要合理”。目前,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在放高利贷,在他人急需借钱时,趁火打劫,抬高利息。其实,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明确的最高限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不依照法律规定而擅自抬高利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即使在借条上写明了,法律也是不予保护的。

  三是“催款要及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这就是说,借款到期后的两年以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所以,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讨债务,如债务人当时不能归还的,应要其重写借据,限期归还。这样做,上了法庭,才会获得法律保护,不然就会把自己的钱白白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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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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