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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举证,赢了官司也要“吃”罚款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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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打官司应及时提交证据,本是再清楚不过的事了,可就是有人不当回事,逾期举证,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甚至导致诉讼迟延,浪费司法资源。近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就为此开出了一份金额为1000元的逾期举证罚单。

  被处罚的是一起民间借贷案的原告杨先生。33岁的杨先生于2014年12月26日向鹿城法院提交了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先生夫妇归还其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而除了一纸诉状外,原告杨先生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未提供任何银行转账凭证。

  作为民间借贷案,银行汇款转账凭证是关键证据。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通知杨先生要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但是直到2015年5月6日开庭当天,杨先生出庭应诉时,仍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杨先生都没有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等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关键证据,导致法官认定事实困难。

  开完一次庭之后,杨先生才意识到自己没有提交关键证据,可能会输了这场官司,因此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的几天,才匆忙向法院补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8月24日,鹿城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最终支持了杨先生的部分诉请,一审判决林先生夫妇偿还杨先生借款本金13万元,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然而,拿到判决书的同时,杨先生也收到了一张罚款决定书。

  法院认为,杨先生在案件审理中故意逾期提交证据,而这部分证据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影响。虽经过审理,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用,但杨先生对自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已经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法院遂做出处罚决定,对杨先生罚款1000元。

  “我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了。”收到罚单的杨先生表示,法院是出于公平才对他进行罚款,他愿意接受处罚。在缴纳了1000元罚款后,他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检讨书。

  法官表示,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另一方面也是防止“证据突袭”,以保证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平。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这一制度有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强化,该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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