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十四年后重写欠条利息仍从最初计算

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对于欠条中承诺“近期归还”的理解问题,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借款金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等因素,应认定为六个月。

  早在1999年12月,黄某向张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14年间,黄某一直未归还本金也从未支付利息,直至2013年3月27日,双方再次见面,黄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并写明:“我黄某因经济困难,向张某借款2.5万元,因经济困难一直没偿还,现重新写欠条,以前欠条作废,本人近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张某决定再次相信黄某,然而又等待近两年时间,黄某仍然迟迟未能还款。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16年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令黄某立即归还张某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从1999年12月9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9月26日;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对于判决结果,法官解释称,2013年3月27日欠条中的文字文意,应理解为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补充约定,或者是对双方之前以其他方式约定的利息的进一步确认,因此起算利息的时间应认定为1999年12月9日。对于欠条中承诺“近期归还”的理解问题,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借款金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等因素,应认定为六个月。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890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