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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个体欠货款25万收不回  应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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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届满,将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

  微信网友“柳”是一名做木地板生意的老板。三年前,一个新疆客户(个体工商户)收到货物后,25万的货款却迟迟未到。三年时间过去了,“柳”想知道,应该怎么办才能收回货款?在有发货单也有欠条的前提下,如果要起诉对方,应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山东孙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诉讼收回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柳”可以凭借发货单、欠条等向新疆客户的住所地或双方合同履行的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对于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应当以新疆客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如果有字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孙律师表示,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届满,将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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