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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身亡 法院判继承人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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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在借贷关系中倘若借款人意外死亡,应当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12月16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王某死亡,债权人于某向王某的家人和当时的担保人收...

  俗话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在借贷关系中倘若借款人意外死亡,应当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12月16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王某死亡,债权人于某向王某的家人和当时的担保人收款,但遭到拒绝。于某遂将他们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定,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担保人依法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借款人意外死亡,15万元欠款难以追讨

  2013年7月26日,家住高密城区的于某接到向她借款15万元的王某意外身亡的噩耗。与王某家人悲痛欲绝的感受不同,于某除了对王某离世感到惋惜之外,作为王某的债权人,她还深深陷入了“人死债清”的担忧。

  原来,王某于2013年3月11日与5月19日分别向于某借款5万元、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分别为1.5%和3%。为打消债权人的顾虑,徐某、单某夫妇二人为王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这两次借款,王某都向于某出具了借条,并附带着担保人签名。

  由于借款数额较大,于某决定等王某家人悲痛情绪稍作稳定后,再向他们婉转表达出收款之意。然而,当于某向王某的家人提出要收款时,却遭到了王某家人的一致反对,并说“谁担保向谁索要”。

  于某又找到两名担保人,担保人也以“父债子先偿”为由不愿担责。

  被逼无奈,将借款人家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

  距离第二次借款不到百天,借款人就意外身亡,债权人索要欠款,却遭到债务人家人与担保人的相互推诿。眼看无人主动为王某的债务“埋单”,万般无奈的于某只得将王某之妻邱某、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某、担保人单某、徐某夫妇一同告上了法庭,想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借款。

  经过多次走访、入户调查和翻阅卷宗,办案法官了解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王某与邱某2012年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之后又主动撤诉。2013年,王某在向于某借款前,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到了4月份,经法院审理,判决他们不准离婚,二人夫妻关系属实。

  王某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单某、徐某为王某两次借款提供担保属实,对两次借款的数额及利息约定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继承人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根据事实作出判决:两笔借款虽发生在王某与被告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两人夫妻关系紧张,王某不可能与邱某达成借款合意,更没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邱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故邱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王某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单某、徐某作为王某两次借款的担保人,应依法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指出,王某第二笔借款的约定月利率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之后,被告都表示服判息诉,于某的欠款也得到了依法追偿。

  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父债子偿”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本案主审法官给出了这样的解答:父债应以其个人财产担偿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死亡,在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利的前提下,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可以不付偿还责任。同时,为他人作担保的,如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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