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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分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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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分公司,但由于一些业务的调整也会注销一些分公司。在分公司注销以前必须对公司债券债务做出处理,一般都会选择转移债权债务,这也是大多公司会选择的方式,以确保利益不受损。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如何确认分公司注销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所以,分公司注销以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概括承受。

  一、分公司注销后债务处理方式: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怎么确认分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 

  二、分公司注销后原有债务承担人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五)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分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问题的相关内容,总公司在选择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协议转移以后,需要入手对分公司的财物状况进行了解,了解分公司的债权有哪些,债务有哪些。明确具体债权权利和债务职责以后就可以签订协议进行转移了,可以将债务债权转移到总公司,确保债权债务按期履行,确保自己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都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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