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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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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8日开行政法〔1998〕430号)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农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8日 开行政法〔1998〕430号)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农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贷款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

  (二)全国性及大区域重要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农牧渔业良种基地、小流域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饲料及其添加剂、动物药品及其保健品、远洋渔业等。

  (三)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及大型工矿区服务的重要“菜篮子”工程。

  (四)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项目。

  (五)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

  开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的农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有市场、有效益。

  (二)项目法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资信良好,综合经济实力较强。

  (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开发银行贷款额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资本金和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和10%。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借款人的选择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等,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资信良好。

  (四)有稳定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具有统一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和项目执行法人的综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

  五、贷款担保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六、地方政府的责任

  农业项目贷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须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五)承诺并落实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七、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农业项目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八、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和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和合同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上,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九、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农业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

  (二)开发银行对统借统还农业贷款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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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有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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